2004年全国律师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全面而深入,在律师队伍中和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深远影响。活动要求律师“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里,笔者从自己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出发,谈点对律师诚信执业的浅陋认识。
2003年11月初,北京市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代表通过报社找到笔者,十分焦急地咨询: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西侧建设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违规侵占小区的用地,项目的塔楼违法向小区东移约六米。小区业主和居民代表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上访一年半,未果,怎么办?项目开发商现在变本加厉,又准备占用小区的天然气预留管道。
根据以往的经验,笔者马上意识到这又是一起较为重大的群体性维权案件,开发商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和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肆意侵犯弱势群体――老百姓的权益。进一步的交谈初步印证了笔者的想法。
小区代表说:开发商的总经理与当地政府某位领导有亲戚关系,当地政府曾以十来个部门联合执法名义,支持开发商占用小区的天然气管道。如果此举成功,小区今后通天然气很有可能得另行投资,另接管道。小区居住的是某濒临破产的国企职工,开发商根本不把他们的呼声当回事。代表们诚恳而又充满期待地对笔者说:杨律师,我们出不起高价钱,您能接这个案子吗?这个案子肯定不好办,我们曾想委托当地律师,但都表示无能为力。
说心里话,笔者心里当时确实闪念一下:这可是一个得罪权势且不见经济效益的麻烦案子,即使办成功了,也不好宣传。但也只限于闪念一下,一股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的劲头又占据了大脑,笔者在没有谈妥代理费的情况下对代表们郑重承诺:这个案子我接定了。
考虑到委托人的陈述只是一面之词,多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笔者接案后,随即投入烦琐而又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指导委托人多次现场测量,得知:项目一号塔楼距小区26号楼最近处12.75米,二号塔楼距小区27号楼最近处10米。规划许可确定的距离分别为17.515米和16米。委托人多次向政府规划部门索要相关规划资料,均被拒绝。很明显,此时笔者如仍以小区代理律师身份前去取证,极有可能同样被拒绝,借口多半是办事人员不在或资料查不到,让你有苦难言。于是,笔者假称是某投资商的法律顾问,欲代理购买项目的多套商品房,为慎重起见,想先查查该项目的开发手续是否齐全。经过几道关口的严格审查,笔者终于拿到宝贵的规划许可资料,并让加盖了档案管理章。这些证据证明委托人的陈述是客观的,项目开发商违法侵权的事实确实存在。
随后,笔者又调阅了小区的用地红线图,进一步查实项目二栋塔楼均越过小区用地的西界线,伸入小区约一米。委托人还提供了小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签订的关于项目违法施工,给予小区居民相应侵权补偿金的协议。
至此,此纠纷事实基本查清,可谓铁证如山。于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尽快妥善了结纠纷,笔者于04年1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令人遗憾的是,开发商矢口否认违法侵权的事实,一口回绝了委托人的合法要求。无助的小区居民再次把目光聚在笔者身上。此时,简单的办法就是提起民事诉讼,向开发商主张侵权赔偿。但是,人多口杂,小区居民的意见还不是百分之百的统一,这是第一;第二,小区居民生活困难,几万乃至几千元的诉讼费也很难凑齐;第三,开发商在当地关系很好,对法院肯定要施加不正当影响……凡此种种,决定提起民事诉讼是下下策。经与小区代表再三磋商,决定还是向市规划部门投诉,请求处理。可以这样说,到了这个时候,要求律师既能根据法律给委托人支出高招,又必须熟悉人情世故,对司法实践有相当深入且准确的评判。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市规划执法大队虽是热情接待笔者和委托人,并表示一定站在老百姓这一边,严肃查处。但是,一个星期后,却电话告知委托人,开发商不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也拒绝笔者和委托人当面核实的要求。案子到了这个地步,笔者感到了实实在在的沉重压力,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感慨颇多:老百姓维权真不易啊!个别政府部门咋如此软弱呢?开发商的影响是否真是无处不在吗?
经过几天的静心思考,又向法院的朋友和同事小心求证,笔者终于找到一条“蹊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规划部门行政不作为。此诉讼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诉讼费只须80元;二是三、五个代表即可作原告,不像民事诉讼非得小区居民全体上阵;三是通过起诉政府规划部门可以给开发商施加更大压力,也避免与开发商民事诉讼的麻烦;四是举证责任更小。真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此提议一出,即获得委托人的充分认可,同时,他们又好心提醒笔者:民告官,能打赢吗?会不会对笔者执业产生影响?
担心归担心,笔者义无反顾地代理委托人于04年9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04年11月拿到胜诉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规划委员会对原告×××要求查处×××违规建设的请求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拿到判决的那几天,小区居民真有点奔走相告,欢欣鼓舞的味道,都觉得笔者是个“了不起的大律师”。其实,笔者只不过是多替委托人着想,通过周密取证,巧妙选择诉讼角度,伸张了正义,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间接保护罢了。
至此,代理工作算是告一段落。回头看看,笔者前前后后的付出已远远超过当初收取代理费时的估计。而且,接下来的工作量如何,此时也很难评估。既然已接受委托,再苦再累再难,也要坚持到底,还必须全身心的继续投入。
综上所述,通过此案一年多的代理工作,笔者对“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多了一点体会:
“坚持信念,维护正义”是对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使命的要求。它要求律师相信法律,相信邪不压正,以维护社会正义为使命,敢于仗义执言,据法力争;
“精通法律”是对律师业务素质的要求。律师作为以法律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的特殊职业群体,必须精通法律,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善于运用法律的利剑剖析纷繁复杂的纠纷和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
“恪守诚信”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律师业是“知识行业”,是“头脑职业”,当事人很难对律师事前作出准确评价,对律师的工作进行准确评判。惟有承诺的一定竭尽全力做到,做不到的别承诺,才能取信于委托人,对自己和行业负责。
这四句话十六个字,可谓是对律师和律师业的特点透彻分析后提炼出的,是目标,是要求,是方向,也是基石,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登载于2005年9月《中国律师》
作者: 杨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