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圣明
“因矿产资源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了遵循科学规律以外,严格依法办事是矿业权人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的根本保证。”在2008西博会矿产投资开发与法律风险防范高峰论坛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圣明为我们开启了一扇了解矿业权依法取得与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大门。
资源开发
当前浙商投资的新热点
潘圣明副厅长介绍 ,随着“浙江制造”出现的资源环境约束和劳动力成本上升,进入本世纪后,特别是近3年来,浙江许多企业,包括不少房地产企业,逐步将资金投向省外、国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7年,浙江赴省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企业总数在1000家以上,投资总额在500亿元以上。“但矿业投资并非只有高收益,它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盲目投资,也会损失惨重。”潘圣明强调。目前,投资矿产的浙企脚步遍布全国,以煤、铜、铁、锌、金、银等能源矿产,有色金属、贵金属为主。也有投资萤石、石灰石等非金属矿产。对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潘圣明副厅长概括为“四不一缺”:一是对地质矿产业的客观规律不了解;二是对投资目的地的矿业权市场信息不了解;三是对投资目的地的矿业配套法规不了解;四是对投资目的地的政府服务环境不了解;五是企业的地质矿产技术人才严重短缺。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一些浙商矿业投资失误,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依法办矿
投资人权益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国的矿业产业正在逐步发展,矿业的法律也正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在矿业的管理、开发、投资和矿业权流转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矿业开发的风险也日益加大。为此,潘圣明建议,为了避免损失,依法办矿才是投资人权益的根本保证。
——要依法探矿。探矿是采矿的前提,采矿是探矿的继续。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探矿,就没有采矿。许多浙商在进入矿业领域时,从取得探矿权开始。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探矿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让。根据不同的矿种和规模,可以分别从省级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受让。各级政府出让探矿权,目前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授予。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由政府直接行政授予探矿权。目前,国家规定的这一类矿种有79个。二是竞争方式。即通过政府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取探矿权。目前,国家规定的这一类矿种有85个。
第二种途径,从其他探矿权人那里转让。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是财产权。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符合法定的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具体来说,探矿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是探矿权人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是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是探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是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六是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依法采矿。采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不少浙商在进入矿业领域时,直接从获取采矿权开始。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采矿权的取得有3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受让。政府可按“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石灰石、花岗岩、凝灰岩、砂岩、页岩、粘土、天然石英砂、河道砂、海砂等矿产资源。
第二种途径,从探矿权直接转为采矿权。如果你作为探矿权人在获得探矿权后,经过地质勘查工作,找到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自己想开发的,可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直接申请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和销售。
第三种途径,从其他采矿权人那里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采矿权转让要具备6个条件:一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是采矿权无争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年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是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五是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六是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潘圣明表示,在实践中,矿业权的转让有多种形式:一是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矿业权。其中,招标是指矿业权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拍卖,是指矿业权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采用招标和拍卖这两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转让人带来较高额的利润。二是协议转让,即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购买和转让协议,将某企业的矿业权转让给另一企业,并取得相应的转让收入。三是合资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矿业权为主的资本联合方式取得新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四是联合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地质勘查或开采项目的联合经营。五是兼并经营,即一个或几个拥有矿业权的法人被另一个法人吸收合并成一个法人。原来几个享有矿业权的法人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负责处理。
——要依法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依法抵押。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后,在抵押期内不得变更转让。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要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两权”后,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直接处分的权利。因为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否则就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风险防范
有效应对的六大策略
在山西投资煤矿,到新疆开采油井,再远点,更是跑到菲律宾、非洲等地,近年来,大量的浙江商人把眼光瞄准了国内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形成了一股投资矿业的热潮。在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如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潘圣明为投资者提出有效应对的六大策略:
——在投资的矿种上要防市场风险。要尽量选择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矿种,或者国内外市场有持续需求的矿产,如铁、铜、铝等国家鼓励探寻的急缺矿种和城市化进程中所需的大量建材矿产。
——在投资的区域上要防成本风险。要尽量选择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以及矿产品目标市场较近的地区。
——在投资的时机上要防决策风险。全球的矿产品市场有自己的上升和回落周期。目前,中国的矿产品市场与国际上基本上是接轨的。因此,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最好在市场回落阶段进入;而投资矿产资源开采,最好在市场上升阶段进入。
——在投资的环境上要防运行风险。这里所说的环境,主要是投资的软环境,要尽量选择矿产资源配套法规政策较为完备、政府讲诚信、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的地区。
——在技术管理上要防资源风险。要尽最大努力选择有较丰富的地质矿产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加入企业的核心管理团队,以便在决策过程中,帮助企业负责人在技术上参谋、把关。资源勘查开采一定要遵循地质工作的客观规律,不能凭主观意志或一时的激情来决策。
——在设计施工上要防安全风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业,是安全风险较大的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就是效益,一个矿山企业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因此,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设计、施工中,尤其是地下勘查开采的沉积型矿产,如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一定要把安全工程设计好、施工好、维护好,舍得在安全生产上投入,以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