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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法》修改离“开锅”不远了
▲第6稿初步设计13章110条,力争年内完成送审草案  ▲要继续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9月02日 作者: 编辑:

  本报讯 (记者 王家华)  社会极为关注的《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修改工作正在“加足马力”。8月30日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召开的《矿法》修改研讨会上,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司长、“两法办”主任、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贾其海透露,《矿法》修改已形成第6稿,争取在年底提出草案上报国务院。
  《矿法》1986年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无法可依的历史。1996年为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要求,又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
  但是显而易见,目前的《矿法》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尚未达到长治久安的目标,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无论是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的建设,还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经济利益的分配格局以及按照《物权法》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的产权都存在不少法律盲点。贾其海称,从总体上看,当前勘查开发出现的问题,固然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矿法》本身的不完善,修改《矿法》势在必行,十分紧迫。
  据悉,国土资源部在2003年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成立了“两法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修改办公室),开始对《矿法》修改开展调研和修改起草工作。其间召开了各类研讨论证会近80次。2005年以来,结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全面展开,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20多项管理制度,为《矿法》修改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土资源部党组明确要求,《矿法》修改应遵循的原则和思路是: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科学的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建立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为核心,以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以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方向。
  贾其海透露,第6稿的《矿法》修改草案共设13章110条。此稿对既要强调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又要体现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既要实施好行政审批的公权,又要处理好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私权的关系;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又要兼顾地方、特别是矿区所在地的经济利益等等问题,做了初步的制度设计。
  引人注目的是,修改稿中根据矿产的重要性,找矿风险程度等因素,将其分为三类,然后分级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对矿业权,以用益物权性质设置,彰显其财产权属性,纠正重公权的强制性,轻私权的保护性倾向。
  目前《矿法》中尚不够明确的、或者缺少的法律条文,修改稿则做了完善和补充。如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了规范的矿业用地制度,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细化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理顺经济关系,找到矿产开发中各利益主体的平衡点,是《矿法》修改的关键点。修改稿为此对现行矿业税费制度做了较大调整,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一个比较集中的专家意见是推出“权利金”制度,这在修改稿中已有反映。
  中国矿业联合会顾问、“两法办”研究员傅鸣珂在会上介绍了《矿法》进展情况和修改内容。他并不讳言,在修改过程中仍有一些歧见尚未达成共识:如《矿法》修改的定位,是定位为纯资源法还是资源产业法?矿产资源的分类究竟采取什么方法?矿业税费制度是一步改革到位还是在维护现状中稍作调整?矿产资源储备要不要入法?矿业用地问题是独成一章入法还是进入《土地管理法》?《矿法》设计得粗一点还是细一点?
  此次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的研讨会,正是为探讨这些“问号”而搭建的平台。常务副会长曾绍金在主持会议时称,民主讨论、民主决策正是一部法律完善的基础和保证。
  近200名从全国各地前来参会的业界人士表现出对此次会议的异样关注。由于正临学生开学,去黑河的机票、火车票全部告罄,有的参会代表不惜花费近2000元从哈尔滨雇出租车奔赴会场。原来设计的百人会议,人数翻了一倍。
  中联煤层气公司等单位代表在会上对《矿法》修改提出了建议。大家提出,《矿法》修改是件大事,应该管一个相对长的时期。既要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又要有前瞻性。不要忽视不同意见,对各种意见要充分论证,最后达成共识。代表们对中国矿业联合会搭建这样的平台表示赞赏,认为这是政府依靠行业组织“集民智”的一个范例。
  傅鸣珂表示,针对一些不同意见,要设专题进行研究。对修改稿还要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期把《矿法》修改得更科学、更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教授在会上作了矿业权的法律属性的专题报告,代表们说,这对《矿法》修改的理论支撑更为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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