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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公布探矿权人
——读报有感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8月14日 作者:朝 思 编辑:华 明 孙宇浩

  2008年7月12日,有媒体发布了某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公告,2008年上半年由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共50个,其中有28项没有公布探矿权人。这28个项目中,有13个勘查单位从事施工;煤炭勘查项目22个(其中预查2个、普查15个、详查5个),金属矿产勘查项目3个(预查1个、普查2个),宝玉石地质调查1个(309.39平方千米),地热勘查1个(612.07平方千米),水文地质勘查1个(418.29平方千米)。看了这一公告,让人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探矿权人是谁?为什么没有公布探矿权人?没有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发给谁?谁承担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宝玉石地质调查是否要发勘查许可证?等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避免随意性,才能有好的管理秩序和好的勘查开采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按照“公告”,这28个项目没有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发给谁?勘查单位是给投资人打工的,他没有权利去登记探矿权。没有探矿权人,怎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谁是探矿权人呢?是政府管理机关的某一个部门吗?国务院领导讲过,“执法部门不能参与经营和开采。”当然政府部门也不能经营探矿权、采矿权,不能以谋利为目的。勘查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内部某个事业单位管理,也要考察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谁可以成为探矿权人?2007年7月,中编办批复国土资源部成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包含申请登记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独资项目的矿业权。这是经批准的合法机构,可以成为探矿权人。地方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也应由独立的民事主体来承担,而不应由政府机构来管理。
  勘查单位是否可以为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这一规定表明勘查单位也可以成为探矿权人,只是国家、地方政府的出资人要与勘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既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调动勘查单位的积极性,下力量去找矿,同时获得相应权益。
  联想到有的省的矿产资源规划中将重点勘查区重点矿种的勘查,规划为“政府规划勘查区,由政府财政投资,掌控探矿权,经营探矿权”。这些确属管理的误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在正在“回头看”,要抓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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