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文,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主题,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应当说,这个文件吸收了多年来探索研究的成果,集中了集体智慧,统一了思想,指明了方向,对于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贯彻落实38号文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38号文件第七条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点名“具体方案和首批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单分别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振兴东北办另行上报国务院”,表明国土资源部对贯彻38号文件、促进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资源型城市主要是矿业城市,早在1982年,经政策研究室汇总、地矿部部长就郑重宣布,由于地质勘查的巨大成就,全国建成300多座矿业城市。矿业城市集中了大部分矿山企业和矿工,承担着为保障发展提供矿产资源的主要社会义务,因此也集中体现着矿业形势的走向和矿业政策的实效。从38号文也可以看出,它涉及到矿业政策的各个方面。作为全国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抓住矿业城市,就抓住了矿政管理的主要矛盾。
矿业城市是以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是资源型城市的主体。长期以来,矿业城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失衡、失业和贫困人口较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等。在世纪之交,矿业城市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问题之一。
事实上,从原地矿部到国土资源部,对矿业城市一直都是重视的。笔者自2000年参与筹建中国矿联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以来,长期关注和研究矿业城市,38号文件下达后,又参加了有关司局组织的讨论,感到矿业城市的界定与分类分级问题已经上升为一种政策界限,直接影响38号文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明确。
一、矿业城市界定标准
根据矿业城市的定义,为矿业城市的界定设计3条标准:
(一)产业结构标准,矿业经济比重较大。分子是矿产资源开采及粗加工产值,分母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大于5%为筛选线。粗加工计入范围,煤炭到精煤和焦炭;有色金属、化工原料矿产到精矿;钢铁、贵金属可以到冶炼;稀土到单体氧化物分离和粗加工;建材矿产到水泥、玻璃、石材。其划分原则是,在一般工艺条件下与矿产地的地域关联度高的产业链条计入粗加工范围。
(二)就业结构标准,矿业从业人口较多。分子是矿业从业人数,分母是地域总人口,大于5%为筛选线。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结构体现着城市性质。矿业从业人数包括粗加工,其范围与产业结构一致,包括各种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业者。以总人口为分母,包含了劳动参与率、失业率等因素。
(三)矿产品市场占有率标准,某重要矿种产量在全国有一定地位。分子是本地某矿种产量,分母是某矿种全国总产量,大于3%为筛选线。此条标准从全国行业的角度,看城市提供矿产品的基地作用,避免把某些矿产基地因经济总量大而排斥在矿业城市之外。
二、矿业城市界定标准应用原则
(一)统计单元是行政管辖区域而不是城区,这符合我国管理体制和统计习惯。行政级别包括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包括地级行政单位(地区、自治州、盟)和县级行政单位(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区、特区、林区)。有些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矿业城市首先必须是地级市或县级市,不带市字的一律不予考虑。因此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2001年2月26日撤伊克昭盟建市)、锡林郭勒盟、元宝山区,江西省赣州市(1999年7月撤销赣州地区设立赣州市)、崇义县、龙南县,河北省蔚县、云南东川区、贵州万山特区、广西河池市(2002年6月撤销河池地区设立河池市)、南丹县等等,都一度或至今仍排斥在矿业城市之外。这作为学术争鸣未尝不可,但作为一条政策界限就很不当了。
(二)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市场占有率3项指标有一项达标就入围。此原则基于矿业城市的多样性。具体的指标,上节提出的大于5%、大于3%的筛选线只是“投档线”,而具体的“录取分数线”需要根据实际统计数据,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界定。因为这些数据必须反映中国矿业城市的客观经济规律,所以不能照搬外国的数据。
(三)不要总是把矿业城市与贫穷落后相联系。矿业城市的共性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矿业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有矿业城市的特点,需要所有矿业城市共同关注,特别是新老矿业城市之间的经验借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不要人为隔断相互的联系。而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问题、救助问题是个性问题,不要顾及数量多、救助不过来而人为压缩矿业城市数量,需要救助的只是矿业城市中的一部分。不要顾及矿业城市中包含不同的行政级别,不同级别的矿业城市问题可以通过分级管理来解决。
(四)矿业城市界定标准采用不排它分类法,即矿业城市同时可以是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城市、山水园林城市、省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等等,这符合多元发展理念。
三、国家援助型矿业城市界定标准
3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帮助他们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且要求提出界定名单。因此需要在矿业城市范围内界定需要国家援助的矿业城市。此类矿业城市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困难,依靠自身努力难以解决,需要国家援助,因此,其界定标准主要考虑经济实力和历史欠账。建议设计4条界定标准:
(一)经济实力标准,人均财政可支配资金水平低。分子是财政可支配收入,分母是地域总人口。
(二)就业压力标准,失业和贫困人口比例大。分子是失业和贫困人口,分母是地域总人口。
(三)生态恢复欠账标准,矿山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治理欠账多。分子是5年内需要进行复垦和治理的欠账项目总费用,分母是地域总人口。
(四)产业结构转型压力标准,矿业转型难度大。分子是5年内需要兴建的接替产业项目总投资,分母是地域总人口。
对以上4项指标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和数学处理加以量化:每项指标以最大值为100分,以中位值为50分,以最小值为0分,用内插法求得单项指标得分(为了防止个别畸形数据妨碍统计分析,对特高值要像处理特高品位一样进行处理,最大值、最小值的确定可取前5位、后5位平均值);经济实力指标乘以-2(负2),与另3项指标相加,总和即为该矿业城市的国家援助系数,其值大表明困难大、急待援助,可依序划界,根据国家财力分期分批实施援助。
四、加强矿业城市基础统计工作
贯彻38号文件,界定矿业城市和国家援助型矿业城市,研究矿业城市的经济发展规律,促进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必须掌握矿业城市的第一手资料,需要强有力的统计工作支撑,才能做到情况明、决心大,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行力必须加强的一项基础工作。2001年,笔者主编的第一个全国矿业城市基础数据库已经过去8年,特别是经过2003年末矿业形势由冷转热的拐点以后,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需要改进更新。有的学者试图从统计局的现成数据中研究矿业城市界定标准,都没有结果,说明必须有矿业城市的专业统计。而国土资源部系统正是最适合进行矿业城市专业统计的部门,建议国土资源部把这项工作抓起来,这也是一项基本国情调查,比已经开展的土地调查、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矿业权核查的工作量都要小得多,而“性价比”不低。建议列一专题,明确技术路线,统一统计口径,疏通统计渠道,建立统计模型,然后逐年或几年更新一次,就能及时准确地为国家提供矿业城市的资料,作为科学决策的根据。
五、矿业城市分类分级管理
笔者一向主张不要人为设置障碍,把“以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一部分城镇排斥在矿业城市之外,以免它们不能和其他矿业城市相互交流借鉴,以免它们分享不到中央给予矿业城市的政策优惠,也以免学者以偏概全把握不住矿业城市的发展规律。矿业城市范围大一些,数量多一些,就需要分类分级管理,既研究矿业城市的共性也研究其个性。例如矿业城市并不全都贫穷落后,因此需要从中界定国家援助型矿业城市。又如煤炭城市、石油城市、有色金属矿城市都有不同特点,矿业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有不同表现,地处东部、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都有不同情况,因此需要分类指导。矿业城市有地、县、镇3级,要实行分级管理。38号文已明确“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建议下管两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到地级,省级财政到县级,县以下建制镇的问题由市级政府解决,如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的问题,就是由温州市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