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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者“高温下的权益”
河南省今年首次发放高温津贴。对职工个体来说,这笔钱虽然不多,但要真正拿到手也并不那么容易——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7月31日 作者:周 栋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天气逐渐炎热。今年,河南省首次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对于工作在高温环境中的一线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个福音。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于5月12日下发,《通知》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范围都做了具体规定。河南省气象局气候科有关人士说,如果河南省全年高温天气不超过20天的话,高温季节劳动者一般可以得到不超过200元的高温津贴,部分行业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间长,那么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总数也会增加一些。
      这笔钱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虽然不多,但是否能够真正拿到手?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
只求拿到“血汗钱”
  对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来讲,高温津贴离他们仿佛更远。在采访中,多数农民工表示没有想过拿高温津贴,也没有想到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工作时间,采取防中暑措施。
      来自安阳滑县的王利杰在郑州某建筑工地当钢筋工。王利杰说,天气温度经常超过35℃,有时甚至超过40℃。这样高温下干活的确很受罪,但他必须坚持干,因为没有技术,他只能靠干体力活挣钱养家。
  笔者告诉他,河南省已经出台了高温津贴政策,作为劳动者,完全可以据此力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部分费用。
  王利杰摇摇头说:“别说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话,没用。单位只要按月给我们开工钱就已经不错了。”
  有王利杰这样想法的农民工不在少数。在建筑行业,能够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企业都很少,要企业支付高温津贴,谈何容易。许多农民工表示,即便是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他们也不愿甚至不敢去争取“高温津贴”,怕砸掉饭碗。
  有关专家表示,正是因为很多农民工这种只要拿到工钱就心满意足的想法,助长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只要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款项进行约定,完全可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样道理,按照《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有关内容,农民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施工方提出高温津贴、防中暑措施等要求。但农民工只求拿到“血汗钱”的念头和自身的沉默,只会让企业更加忽视他们的正当权益。
高温津贴只能用现金支付
  采访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他们的疑问,如:高温津贴是否就是防暑降温费,高温环境认定标准是什么,高温津贴会不会加重企业的成本支出等。
  对此,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副处长黄振宇说,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在《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前,部分省辖市对防暑降温费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如郑州市2005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
    像这种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规定,适用于暑期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
  另外,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方式也有所不同。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在发放的工资单上必须将高温津贴部分单独列出来。
  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否会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问题,黄振宇表示,企业此项支出占整个经营成本的比重很小,因此,高温津贴的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拒付高温津贴可要求赔偿
  “总感觉气象部门预报的最高气温比人体感觉的要低,这会不会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有影响?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的话,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不少工作在一线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出自己的疑惑。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尚文卿表示,高温作业劳动者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河南省进城务工条例》等与劳动者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尚文卿说,首先,劳动者需要明白,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范围内,是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一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在高温下,劳动者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向企业提出以下要求,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提出劳动时间更改的要求。为防止高温中暑和提高劳动效率,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改变11时~15时的工作时段,灵活地将劳动时间安排在7时~11时,15时~19时。对于必须在高温下工作的企业,劳动者可向企业提出缩短劳动时间的要求,企业可将每天的8小时劳动时间压缩为6小时。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对劳动环境采取一定的防暑降温措施。
  高温津贴的发放,用工企业必须强制执行。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不执行,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编后:

别让高温下的权益成为纸上的权益

□ 李晓娜

  “战高温,斗酷暑”,这种不怕困难、积极进取的精神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标记,深深地印刻在了许多人的意识里,并理所当然地主宰着人们的行为。孰不知,在向高温、向酷暑要效益的同时,劳动者也有自己“高温下的权益”。这种“高温下的权益”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尤显突出。
  长期以来,人们对水灾、旱灾、震灾等自然灾害熟悉和了解得较多,而对高温引起的“热灾”却鲜有闻之。而近几年,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各地的酷热天气给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采取措施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而伴随着各地“高温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人们也开始对“高温”进行重新认识:“高温灾害”不仅会致人生病,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还会夺取人的宝贵生命,不可小觑。
  其实,对于劳动者“高温下的权益”,早在1960年我国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就有所规定。另外,《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均有涉及。同时,一些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保障劳动者“高温下的权益”。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劳动者“高温下的权益”上多都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中,主要原因就是针对高温保护的法律法规上不尽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48年,早已落后于时代,已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而其他法律法规在涉及高温保护时都是只言片语,没有详尽的规定。尽管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份有关防暑降温措施的《通知》,但《通知》终归是《通知》,缺乏约束力。 加之一些企业老板的“强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放弃“高温下的权益”,不敢提及,更不敢主动争取。更值得一提的是,许多高温下的劳动者不知道、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哪些“高温下的权益”,更不知道向谁去主张“高温下的权益”。在他们看来,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之于他们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劳动者“高温下的权益”不能仅仅成为一种停留在纸上的权益,这不仅关系到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格格不入。如何实现好劳动者“高温下的权益”呢?一是完善高温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各地在制定具体措施时能够有法可依。二是加大高温保护的宣传力度,让高温保护深入人心。三是劳动管理部门要挺身而出,仗法执言,为劳动者主张“高温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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