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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也算工伤
高温天气停工不得扣工资,工作场所气温超33℃不得安排孕妇工作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7月31日 作者: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本报讯  “由于工作中暑的,无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在本地还是外地,都算工伤。”近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陈泰才向记者表示。根据该局会同卫生、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高温天气停工不得扣工资,工作场所气温超33℃不得安排孕妇工作。
    据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中暑则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陈泰才强调,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处长韩志荣也提醒劳动者,进入6~10月高温季节,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应该获得单位发放的不低于100元的高温津贴。
  韩志荣同时强调,根据广州市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在高温用工选择方面,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另外,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陈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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