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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0元为非法采矿罪起刑点
针对新会陶瓷土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现象,全国人大代表钟明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同时建议: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7月19日 作者: 编辑:张丽华 李德重

  本报讯  针对广东省新会区陶瓷土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钟明照于7月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关于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采矿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及《关于修改完善的建议》。
  钟明照认为,现有《刑法》的相关规定还不能发挥真正的威慑作用,难以依法追究非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完善《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43条的不适应规定。他建议,取消关于构成非法采矿罪要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适用条件的规定,并将非法采矿罪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规定修改为“盗取矿产资源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
  “除了采用行政手段制裁,还必须加大法治的力度。”钟明照认为,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年限应加大刑法处罚的力度,目前《刑法》第343条规定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偏轻,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条款对非法采矿、私挖乱采者量刑偏轻,没有震慑力,应进一步加大刑法处罚的力度。
  钟明照还认为,最高法院的现行司法解释中,把对非法采矿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作为犯罪起刑点的规定有缺陷,属于立法规定的不均衡,应当尽快调整。他表示,可参照盗窃罪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将非法采矿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比照盗取电力、煤气、天燃气等的价值,按照数额500元至2000元为起刑点的标准执行,从5万元降至2000元,追究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这样修改后,可以充分体现法律在实施中的公平性、均衡性的原则,有利于从重从严制裁非法采矿的行为。”钟明照说。(梁长其 樊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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