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设备 | 矿业新闻 | 矿产资源 | 矿业管理 | 矿业城市 | 矿权交易 | 矿业市场 | 矿业企业 | 中国矿联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中国矿业网 >> 中国矿业报 >> 电子版>> A1.要闻 电话:13718643421

十起矿产资源典型违法案件公布
国土资源部通报称,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开采129549起、越界开采9490起、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2600起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7月10日 作者: 编辑:

  本报讯  (记者 李平)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08年4月底,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开采129549起、越界开采9490起、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2600起,查处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901起。国土资源部选择了10起典型案件向社会予以公布。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严肃查处了一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点打击了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目前矿产品需求旺盛,煤、铁、铅、锌等矿产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矿区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并由此引发了污染环境、破坏耕地以及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国土资源部从近年来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较大的河北、山西、辽宁、河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查处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选择了10起向社会公布。
  一、辽宁省宽甸县苗利等人暴力抗拒矿产资源执法案
  2007年7月,辽宁省宽甸县苗利等人从宽甸县八河川镇杨册子村购买夹面沟滑石矿后,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进入矿区非法开采滑石资源。2008年1月17日,宽甸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到现场进行制止,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对非法采矿设备进行暂扣。苗利纠集15名不法分子,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打伤2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1名公安干警和1名司机,砸坏1辆执法车,情节十分恶劣。案发后,丹东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进行侦破,截至2008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河南省汝阳县熊胜克滥用职权倒卖矿山案
  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河南省汝阳县原地质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熊胜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购买金川铅锌矿、硐沟铅锌矿等3处非法矿山,然后将金川铅锌矿、硐沟铅锌矿倒卖给他人,非法获利900万元。另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熊胜克在清凉寨上矿区非法开采铅锌矿,非法所得达86.4万元,社会影响恶劣。2008年3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偷税罪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对86.4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三、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邝社春非法采矿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邝社春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非法开采瓷土。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多次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但邝社春拒不执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鉴定,邝社春非法开采瓷土20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688万元。经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邝社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没收非法采矿使用的挖掘机1台,赔偿新会区人民政府经济损失688万元。邝社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四、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陈玉才非法采矿案
  2007年6月至11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陈玉才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枕头乡范家峪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经鉴定,陈玉才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46.26万元。2008年4月,尧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玉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五、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李社平非法采矿案
  2005年7月,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李社平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兴县马田镇明星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永兴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李社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社平拒不执行。经鉴定,李社平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3万元。2006年12月,经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社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郁德军等人非法采矿案
  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郁德军、罗克2人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南丹县芒场镇大山矿区非法开采铅锌矿资源。南丹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但郁德军、罗克拒不执行。经鉴定,郁德军、罗克2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1.75万元。经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郁德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罗克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七、河北省迁西县宋利国非法采矿案
  2003年6月,河北省迁西县宋利国小庙沟铁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被依法整合到福珍全矿业公司小寨采区,原矿井关闭。2007年9月,宋利国擅自在整合后的小寨采区内开采铁矿,被迁西县滦阳镇政府依法予以关停;2007年11月,宋利国再次实施非法开采行为。经鉴定,宋利国非法开采铁矿石100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1万元。经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宋利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
  八、云南省会泽县建吉芳等人非法采矿案
  2007年3月以来,建吉芳、杨宝云、建吉元等3人在云南省会泽县大海乡鲁纳箐村无证开采铅锌矿,会泽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多次责令其停止开采,但建吉芳等人拒不停止。2007年6月,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对建吉芳等人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鉴定,建吉芳等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98万元。经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建吉芳、杨宝云、建吉元3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各3万元。
  九、甘肃省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采矿案
  2006年10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白银公司李家沟铅锌矿矿区范围内铅锌矿资源。经查,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铅锌矿石4907吨,矿产品价值为104.81万元。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4.81万元,并处罚款5.25万元。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北矿业有限公司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案
2006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北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塔什库尔干县昆西铅锌多金属探矿权后,擅自进行边探边采,非法采出铅锌矿石520吨,价值15.6万元。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对此立案查处,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限期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收采出的520吨矿石,并处罚款4.4万元。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加大直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力度,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及“回头看”行动检查验收的重点,加强对各省(区、市)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通过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继续保持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用户 验证码 显示评论

相关新闻

·七国矿业部长齐向中国矿企发出合作邀请 [2008-11-13]
·为什么繁荣之中有乱象? [2008-07-01]
·西藏严控矿产资源勘查范围 [2008-02-21]
·甘肃有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01-19]
·甘肃有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7-12-06]
·河南矿产资源整合成效明显 [2007-11-27]
·西藏已探明储量矿产41种 [2007-11-24]
·我国将禁止外资介入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开采 [2007-11-10]
·青海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实施 [2007-10-25]
·矿产资源开发监测有了“天眼” [2007-08-23]

欢迎在我报刊登企业宣传、产品发布、人才招聘、设备转让、合作加盟等信息。
联系人:勘建忠 张纪勇
联系电话010-63428695转835 837
手机:13801302503 13718643421

一报在手,方知矿业天下事
欢迎订阅《中国矿业报》

从2007年元月起,本报可破月、跨年(自办发行)订阅。订阅方式有两种:(1)破月、破季订阅的读者可到当地邮局办理,邮发代号1-185,每份全年定价240元。(2)跨年订阅的读者可汇款到报社,由报社负责按期邮寄报纸。(3)订阅份数超过50份的可直接与发行部联系。

欢迎新老订户订阅 订阅热线:010-63428695转837 手机:13910407587

汇款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滨河23号立恒名苑2-1701室
邮编:100055
收款人:姬忠实
联系电话:010-63428695转837 传真:010-63421508
邮箱:jzs2000@tom.com



中国矿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的所有信息,版权均属中国矿业联合会或中国矿业网所有,不得非法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信息。合法使用本网信息的,应注明"来源:中国矿业网"等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发挥网络优势,传播更多信息,服务矿业行业发展,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会尊重著作权人或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如有异议,请按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电子邮箱:pub@chinamining.com.cn
联系电话:010- 62245561



版权所有 ©中国矿业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 中国矿业报社、中国矿业杂志社联办)1999-2007
  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发邮件给我们

电话:010-62245561 京ICP备06023581号 企业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