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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组织:要维权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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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7月03日 作者:王娇萍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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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对基层工会来说,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资格是法律对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是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根基。 据分析,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滞后的原因在于:“多数基层工会认识模糊,认为没必要进行法人登记,缺乏登记意识;地方工会人力财力缺乏,督促力度不够等”。 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工会法》第14条明文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见,缺乏登记意识的背后,是法律意识不够。 在依法维权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核心要素的今天,重视并做好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举足轻重。能否做到依法维护,不仅关乎工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实现,而且关乎工会职能的履行。 去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为工会资产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是,如果基层工会没有法人资格,就不能开设独立账户,难以依法拥有动产和不动产。一旦遭遇资产受侵将无法得到《物权法》的有力保护。而工会资产受侵,损害的绝不只是工会组织自身,还将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 可以说,全总“对症下药”地修订《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并明确提出“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不失为一次切实强化各级工会法律意识的动员。 如果这一动员能够内化为各级工会组织的自觉意识,如果各级工会组织能够从法人资格登记中悟出更多依法维权的道理,其积极意义将超越又有多少基层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一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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