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正在对非法盗采铁矿资源的大型设备现场执法。本报记者 王琼杰 摄
编者按:本溪市地处辽宁东部山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矿产品市场走俏,受经济利益驱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尤其是盗采铁矿石行为屡禁不止,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连续7次开展了资源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收到了极为明显的效果。构建矿产资源“大家用大家管”的新机制是本溪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一大亮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果敢“亮剑”不畏艰
从2003年开始,辽宁省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与公安、电力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采取对违法矿山停供电和停供火工器材等措施,开展了矿业秩序整顿行动,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破坏资源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
尤其是2005年初,本溪市成立了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力度。该市以此为契机,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打击力度,全体执法监察人员放弃节假日,从腊月三十开始,出动1800余人(次),昼夜巡查。2005年1至8月份,该市共查处越界开采61起、查处违法占地19起、查处无证采矿行为102起,扣押挖掘机60台,铲车、推土机及运输车辆42台(辆),罚没款1300余万元。其中,有6起破坏矿产资源的重大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4名盗采铁矿资源的当事人进行了劳动教养。
2005年9月,本溪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又在全市掀起了集中整顿的新高潮。在整顿中,该市共巡查1636次,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524起,炸毁无证煤窑175处,没收矿产品12760吨,先后扣押盗采设备504台(辆),移送司法机关矿产资源违法案件56件。在此基础上,该市还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将全市矿山企业总数从437家压缩到310家。
通过整顿,本溪市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有了明显提高。
执法监察难度大
尽管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他们在执法实践中感觉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违法行为频繁发生,抗法事件时常出现,涉及地域愈发广泛,查处难度逐年加大。如何应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已经成为执法监察工作不可逾越的门槛。
首先是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随着执法监察活动的持续深入,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断受到黑恶势力的威胁,被打事件屡屡发生。2007年5月2日,该市开发区国土资源监察所在查处违法盗采铁矿石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遭到多名持刀歹徒的围攻和殴打,执法人员章励被击伤头部,住院治疗了3个月;5月6日,市国土资源公安办干警在查处违法采矿时被歹徒殴打;8月4日及8月16日,市国土资源公安办干警在查处盗采案件时被歹徒殴打;10月25日夜间,刚刚到任两个多月的本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志文,在查处案件结束后返回县局时,被预先埋伏在县局后院的两名歹徒暴力袭击,左颌骨被击伤,现仍住院治疗。2008年正月十四晚5点30分左右,市监察支队副队长于家虎被4名歹徒殴打,5根肋骨骨折,现在仍然住院治疗;3月份,本溪县局监察队队长在执法时,被盗采分子持枪顶住头部,同时向天鸣枪示威,该歹徒已于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些事件表明,盗采矿产资源的不法势力正在增大,层次不断上升,然而,当部分盗采者一经查处,总会有个别领导为其说情,更有甚者对国土资源部门横加指责,充当盗采者的“保护伞”。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坚持依法查处,则立即会召来辱骂、陷害和人身伤害。有的歹徒甚至公然威胁执法人员。因此,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打击这种现象,将给矿产资源治理整顿工作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其次是行政处罚难度增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反复性和高发性等特点,这就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等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案件涉及地域广泛,发现违法行为较难。本溪市许多地区矿产资源埋藏较浅,而且多数分布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加之违法盗采活动多在夜间进行,不法分子在通往盗采地区的必经之路设卡设哨,监视执法人员的行动。而全市14个国土资源管理所仅有工作人员70人,即使他们已经几年没有休过节假日,但现有的执法监察力度仍然是捉襟见肘。因此,往往是执法人员闻讯赶到现场时,盗采者已经东躲西逃,从而使得执法人员疲于应付,盗采活动屡禁不止。二是违法采矿行为频繁发生,制止难、查处难。受高额利润驱动,不法分子聚众盗采,持械抗法行为屡屡发生,有些盗采群体已经演变成带有涉黑性质的团伙。他们在盗采过程中,恐吓知情群众、殴打执法人员、团伙之间火拼、毁坏山林植被。而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手段单一,不能从根本上摧毁盗采者的非法采矿能力,因此,难以有效制止违法采矿行为。三是行政处罚行为执行难。由于盗采活动多采取游击战术,事发后往往采取逃逸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而国土资源部门既无扣押设备的权力又没有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又程序严密,环节繁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四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难。按照有关规定,该局查处的违法采矿案件多数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司法程序复杂,运转周期长,难以在短时间内结案,因而削弱了法律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力,不利于及时制止侵犯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同时,由于矿产资源违法具有不可逆性,因而往往在法院执行的过程当中,客观上造成了资源的继续破坏。而且,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国土资源部门还要承担被扣押的盗采设备的保管费,矿产资源破坏程度的评审费、认定费及办案经费,长此以往,难以为继。五是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扣押盗采设备的法律依据不足。《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仅仅授权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而没有规定可以没收非法采矿使用的工程设备和运输工具。违法当事人即使受到了处理,事后仍然可以利用退还的设备继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使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导致恶性循环。
构建“大家用大家管”新机制
要及时遏制非法采矿活动不断蔓延的趋势,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就必须寻求保护矿产资源的共同责任,构建矿产资源“大家用大家管”的新机制,以新的措施应对新的变化。
一是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从执法实践来看,《刑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是打击违法采矿行为,尤其是盗采活动的有力武器,因此,有必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设立派驻机构,派员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办案。在联合办案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各自执行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对盗采工具设备作为处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或没收。此举既可保证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充分,又可从根本上遏制违法采矿活动。
二是建立快速移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无证采矿行为后,涉及盗采设备和工具需要查扣的,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查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联合实施查扣;当事人涉嫌触犯刑律的,公安机关应快速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从而缩短查处周期。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犯罪案件,应提前派员介入。
三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直接指挥,亲自召集联席会议,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国土资源、工商行政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联合采取行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从快从重打击违法采矿行为,使之成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一支快速反应力量,常年保持对违法采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矿产资源保护和资源环境治理整顿工作,不仅是国土资源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是当地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作为乡镇基层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对本辖区内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和破坏环境行为负责。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是建立违法采矿行为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加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意识。同时,尽快制定违法采矿行为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性,将违法盗采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形成全面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