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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何以落空?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6月19日 作者:沈 峰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5月31日,因厂方以“5月份鞋子产量没有超过4月份”,工人被集体扣除了每人100元的全勤奖金,引发了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2000余名工人因加班纠纷而停工。同时,工人每月只休息一天,但厂方给工人的薪水却按照每月26天计算,每日加班六七个小时,却无任何加班费等黑幕被曝光出来。(6月1日《南方日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劳动法》明确规定,每天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可以想象,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剥夺工人的休息日,违法让工人超时劳动且无任何加班费,这是典型的“血汗工厂”的龌龊行为。
  虽然,对于“血汗工厂”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严厉谴责,并可以追究厂方的法律责任。但进一步思考,像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存在工人加班白干和休息日被剥夺的问题,目前不在少数。这类违法现象的出现,其实都与当地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做“观众”有些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而劳动监察部门缺少“硬手”也是导致劳动者权利救济缺失,成为许多劳动者拿不到加班费的重要因素。
  然而,一个社会的法制和公权力系统,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如果对维权无门的劳动者束手无策,使弱者彻底丧失权利救济的现实可能性,那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在法律和权力之上,还有更加值得尊崇的人本价值。正如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指出,无论是劳资关系也好,还是其他强弱关系也好,都是镶嵌于国家法律框架和治理结构之中的,因此,法律和政府的作用,会直接影响到特定关系中各方的强弱对比。
  从这个意义说,在现代社会中,救济对权利的意义更加重要。而“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而救济则是这种要求得以实现的手段。评价一个地区的的权利保障状况,不仅要看制度设计和法律从正面赋予公民哪些权利,更要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多少配套的救济途径和落实。特别是,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只有通过一定救济渠道争取到维权的资源,壮大维权的力量,才能有效制止侵权,制裁侵权者,并获得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当下,“无任何加班费”问题的大面积存在,其本质是劳动者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其庇护者应该是政府与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的护航、政府的依法行政,就会丧失公平与公正,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缺失就可能上演为“连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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