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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后重建将实施特殊供地政策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将于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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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6月12日 作者: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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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心社指出,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确保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顺利完成。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这项工作务必于6月30前完成。 鹿心社指出,对灾后重建用地可实施特殊供地的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项目,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鹿心社强调,为保证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尽快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一是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需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高效、及时、依法用地。二是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鹿心社说,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鹿心社还对地质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重建土地利用规划、规模和布局、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群众土地权益以及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等六项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作了说明。 本次会议由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主持,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视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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