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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加强探矿权管理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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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6月12日 作者:杨伯轩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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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视现状是前提 近年来我国商业性勘查需求旺盛,一些项目取得较好勘查成果。但总体上看,商业性勘查在我国地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尚不巩固,矿产勘查新机制尚未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探矿权项目多,实际投入不足。尽管社会资金对矿业投入持续增加、勘查登记持续活跃,但真正用于矿产勘查的资金投入很少。除了一些大型矿业企业外,小矿权人实际投入十分有限,甚至根本未开展地质工作。二是矿业权人数量多,新增储量不足。由于实际资金投入不足,新查明矿产地少,在空白地取得的找矿成果更少,重大突破不多。三是社会获得的矿业权多,地勘单位获得的少。从现有探矿权人构成情况看,民营经济和自然人比例大,国有地勘单位所占的矿业权数量比例大幅减少,在大多数勘查项目中,地勘单位处于“打工者”的角色。这些问题的存在,助长了矿权人的投机心理,不利于发挥地勘技术人员找矿的积极性,不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难以对资源的持续需求构成支撑。 二、科学设置是基础 人类发展对资源需求的持续增长和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要求我们必须十分节约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因此,矿产勘查区的设置和许可应本着合理布局、结构优化、规模开发、持续利用的科学态度。如何科学设置探矿权?本人觉得以下几点应予重视: 一、把好出让关。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对矿权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未来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布局规划,有计划的出让探矿权,保持矿权设置的均衡性、可持续性,从源头上避免矿权申请上的“跟风病”和大起大落,国家需要储备的资源,勘查后由国家收购其成果。同时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开发规模、开发矿种和区域的定位(鼓励、允许、限制、禁止),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企业性质、开采规模、资源利用要求、环境保护等),鼓励资源向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企业流转。 二、把好地质关。在矿权设置上,尽量兼顾同一区带内矿权设置的整体性、评价工作的全面性,有利于对成矿规律的研究,有利于对资源的整体评价,不能人为的割断矿体、构造之间的联系。 三、把好资质关。矿产勘查是高技术、高风险的工作,找矿成功率的高低取决于勘查单位的地质工作手段、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对地质成矿规律的认识,而这种经验和认识是经过长期探索后积累起来的。因此,勘查单位要有相近矿种勘查经验和技术水平,原则上从事普查以上工作应有乙级以上的矿产勘查资质。 三、提高“门槛”是关键 矿权申请人低准入门槛和低成本进入,造成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当前安全事故频发等严重后果。还有一些根本不具备矿业从业条件的小企业、自然人抱着投机心理,纷纷申请矿权,占有了工作靶区却没有能力开展工作,影响了资源评价进程,增加了管理成本。我认为,对进入矿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应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有从业经历或相应的资金、经营规模,大幅度提高勘查最低年度投入金额,把一些不具有矿业从业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拒之门外。这是与我国矿业现状相适应的理智选择,也将对规范矿权经营和防范不法投机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四、加强监管是保障 一些人办矿目的不端正或者是怵于矿产勘查的高风险,取得矿权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探矿,而是不停炒作,伺机非法转让。也的确有一些人在炒卖矿权中发了财,更加助长了违法气焰。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探矿活动的其他参与人的行为不规范,表现在勘查单位不按勘查方案开展工作,擅自变更勘查施工方案,甚至提交虚假技术报告;储量评审单位工作不细、把关不严;探矿权评估机构违规操作,出具不实价款评估报告。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尽管是个别现象,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了勘查市场的发育,必须严加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违法成本远大于非法所得,让心存侥幸的人不敢为、不能为,才能逐步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的“黑名单制度”、“连带责任制度”等做法值得借鉴。 另外,推行注册地质师、建立个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制度,是提高地质勘查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的有效手段。注册地质师独立执业,其科学评估行为不受所签字项目利益的左右,不受委托方的干扰,使地质工作的权、责直接落实到人。 储量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师已实行注册制度,关键是完善服务体系,整顿、规范执业,查处不良行为,树立科学、公正、诚信的行业形象,推动行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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