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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发煤层气应有特殊政策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6月07日 作者:潘文灿 编辑:王远华 孙宇浩

      我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充分利用好煤层气(瓦斯)可以从根本上防止煤矿瓦斯事故,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其高热值又可提高经济效益。
      煤层气可作为优质能源,基本不含硫,对各种设施腐蚀小,燃烧后产生的污染物也少。另外,其废气是一种气态肥料,可增加植物的光合作用。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煤炭开采向大气排放的煤层气(主要是甲烷)约150亿立方米。煤层气的利用,可以减少甲烷排放,有效缓解温室效应,改善大气环境。
      勘探、开发和利用煤层气,减轻大量燃烧煤造成的空气污染,保护了大气层。每年可节约煤炭20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减少75.6万吨,烟尘排放可减少186万吨,同时还减少煤尘占地产生的土壤环境破坏问题。
      开发利用煤层气,可以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增加洁净气体能源,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减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我国煤层气资源量丰富,占世界第三位。据专家对煤层气资源评价,我国埋深在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地质资源量约36万亿立方米,其中,华北地区、西北地区、南方地区和东北地区赋存的煤层气地质资源量分别占全国煤层气地质资源总量的56.3%、28.1%、14.3%、1.3%。在1000米以浅、1000米~1500米和1500米~2000米的煤层气地质资源量,分别占全国煤层气资源地质储量的38.8%、28.8%和32.4%。全国大于5000亿立方米的含煤层气盆地(群)共有14个,其中含气量在5000亿立方米~10000亿立方米之间的有四川南和贵州北、河南西、成-渝地区、徐州-淮南、三塘湖等盆地;含气量大于10000亿立方米的有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沁水盆地、准噶尔盆地、滇东黔西盆地群、二连盆地、吐哈盆地、塔里木盆地、天山盆地群、海拉尔盆地等九大盆地(群)。
      我国煤层气大多含气量较高。据对全国105个煤矿区调查,平均含气量10立方米/吨以上的矿区有43个,占41%;平均含气量8立方米/吨~10立方米/吨的矿区29个,占28%;平均含气量6立方米/吨~8立方米/吨的矿区19个,占18%;平均含气量4立方米/吨~6立方米/吨的矿区14个,占13%。
      总的来说,我国煤层气利用进展缓慢。2005年我国开发、利用的煤层气仅10亿立方米,美国则达到500多亿立方米      据笔者分析,我国煤层气勘查、开发工作滞后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对煤层气产业的投资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煤层气探明储量仅占总资源量的千分之三,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已达到8%以上。美国对煤层气产业的发展除了有优惠政策外,从1983年到1995年的12年间,美国总共投入煤层气勘探开发费用60多亿美元,培训和研究费用10多亿美元,使美国煤层气产量在1997年达到320亿立方米,2004年达到500亿立方米,成为一项重要能源。
      2.发展煤层气产业的经济扶持政策力度不够、不到位。
      我国现行的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与法规只是比照常规天然气,并没有出台更优惠的激励政策。政策没有为煤层气产业搭建与常规天然气竞争的平台。如美国为支持煤层气产业发展,对其进行立法,先后出台了《能源政策法》、《能源意外获利法》、《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等,从法律、法规方面,鼓励、支持煤层气的勘查、开发和利用。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1980年至1992年钻成的煤层气井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开钻的井中,其投产井于2003年卖出的煤层气均可享受税收补贴政策,2002年补贴2182美分/立方米。据说美国为对煤层气进行支持,前后共花费了60亿美元,其中光交流培训费用就达10多亿美元。
      为此,我国应尽快落实和细化国办发〔2006〕4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
      3.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开发间的矛盾突出。
      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近几年,由于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煤炭价格一路飙升,国内众多煤矿企业纷纷扩大勘探区域,千方百计改扩建现有煤矿井和新建煤矿井,追求利润和地方利益。不仅不重视采煤之前的煤层气抽采,而且对煤层气企业的勘探开发设置障碍,使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开发间的矛盾日趋严重。煤层气和煤炭本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但由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协调造成煤层气开发权和煤炭开采权设置重叠。
      4.煤层气输送管网基础设施薄弱。
      实践证明,煤层气与天然气可以混输混用,两者热值基本相等,且拥有共同的市场用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煤层气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区缺乏可利用的天然气管线,这就使得煤层气生产区与市场脱节或供不应求,并不能对煤层气的开发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另建管网又造成煤层气开发、输送的成本大大增加,加大了煤层气项目工程的风险,并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5.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不够,煤矿瓦斯抽采难度增大。
      我国煤田地质条件复杂,治理和利用瓦斯难度大,从理论和技术方面都存在瓦斯含量高、压力大、透气性差、抽采难度大等许多关键性难题。对煤矿瓦斯突出机理还未根本认识。社会公益性研究弱化,瓦斯治理和利用技术创新进展缓慢。
      6.社会对煤层气开发利用发展方面存在误区。
      一是太乐观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煤层气开发技术已经完全成熟,只要投资煤层气就一定能赚钱,误导了不少企业盲目投资。
      二是悲观和陈旧的观点,认为中国煤层气仅在个别地区有商业前景,不具备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条件。
      三是不愿对外合作的观点,认为中国煤层气开发合作中不应实行专营权。
      由于暂时存在条块分割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问题,煤层气开发的外部环境对国务院要求的开发利用目标并不十分有利。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利用。笔者总体建议用15字概括:改变观念上的“错误区”,突破技术创新的“困难区”,培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区”,确定鼓励企业的“合作区”,建成清洁生产的“崭新区”。
      (一)技术方面支持
      1. 针对瓦斯抽入利用技术,加大投资力度,解决技术难关,尽快形成一套适合我国煤矿特点的矿井瓦斯勘探开发和利用技术。
      2. 国家科技部门应将攻克煤矿瓦斯抽采,防爆、开发利用的研究列入“十一五”和今后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每年列入专项科研项目费用,包括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
      (二)在政策方面的支持
      1.制订国家级、省级煤层气专项发展规划,从生产项目入手,落实资金,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煤层气产业化开发利用有序、高效、协调发展。
      2. 从立法入手,用法规保障支持煤层气开发的法律地位。明确开发煤层气与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企业向建设绿色安全煤矿方面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瓦斯爆炸问题。妥善解决煤炭资源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首先,全面清理已批准的煤层气产业权和煤炭资源矿业权交叉问题,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对已经批准的同一煤矿区的交叉矿业权,由批准机关负责协调统一规划,采气企业与采煤企业在时间上、空间上实行科学、合理、安全的一体化部署,不服从协调的收回矿业权;其次,在煤炭规划区内,因为两权分置而获得了煤层气探矿权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处理;第三,在煤炭规划区已获得煤层气采矿权的企业,必须和采煤企业共同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既要贯彻“先抽气后采煤”方针,又要杜绝在治理瓦斯的同时留下新的安全隐患,凡没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准开发煤层气。
      同时,新设置煤炭资源和煤层气采矿权时,一定要统一规划,“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矿业权分置问题,从源头上杜绝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矿业权交叉问题。
      另外,在煤炭资源规划区,凡新设探矿权,必须按国办发〔2006〕47号文件要求,对煤层气和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原探矿权单位依法申请开发或出让,不再分置采矿权。
      3.统筹规划天然气和煤层气输气管网建设。煤层气资源分布与常规天然气资源分布在地域上具有互补性。应根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常规天然气管网建设,兼顾两种资源管输要求和未来区域资源输出需要。国家要制定好煤层气质量标准,鼓励煤层气接入天然气管网,扩大煤层气消费范围,并按照就近利用与多余气外输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各省(区、市)和企业加快煤层气专用管网建设。特别要建议,国家也应大力支持重点煤层气管线的合理分布和建设。
      4.切实执行国务院〔2006〕47号文的意见,借鉴国外煤层气开发的经验,制定经济政策。要结合我国及各省(区、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适宜的优惠税费政策。比如:免缴10年煤层气(瓦斯)探矿权使用费;煤层气开发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返,用于本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之用;今后10年将煤层气税率定为零税率;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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