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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不容破坏
一家石材公司在石林风景区内采石被制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均被驳回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6月05日 作者:刘晓燕 代 彦 编辑:姜焕琴 赵京燕

  一家石材公司两次在石林风景区非法开采石头被及时制止后,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天下第一奇观”石林,因深、幽、险、奇的独特自然景观而享誉中外。然而,却有人将手伸向石林保护区里那些珍贵的大理石。1997年12月6日,石林碧磊石材有限公司与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镇冒水洞村民委员会上冒水洞村签订租用矿山石料协议,由上冒水洞村将辖区内的大石园山出租给碧磊石材公司开采大理石。2001年10月9日,石林县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给碧磊石材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两年,采矿权人为碧磊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锐。
  2001年3月,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了更好地保护石林风景区,决定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2002年底,修编工作完成。经测量,碧磊石材公司的两个采矿点已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2003年4月和12月,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两次制止碧磊石材公司非法开采石头。
  碧磊石材公司认为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石林县法院在一审过程中,于2006年4月27日召集双方并由双方各自邀请技术人员到大石园采矿点,通过卫星定位方法现场勘测采矿点坐标。经测绘部门勘测确定:碧磊石材公司两个被制止的开采点均在风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超出了采矿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石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林风景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资源有保护和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石林风景区管理局从履行保护风景资源的法定职责角度出发,对原告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的开采行为予以制止,其措施并无不当,行为并不违法。
  据此,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碧磊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碧磊石材公司不服,于今年1月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碧磊石材公司被禁止采石的地点究竟是否处于石林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一审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已同意并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争议地点进行了技术勘测认定,最终确定上诉人碧磊石材公司被禁止的采石地点确实处于国家规定的石林风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以内,在碧磊石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的范围之外,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碧磊石材公司在此争议地点采石的行为属违法的判断应属无误,且上诉人碧磊石材公司在诉讼中始终未提举出其可以在该处合法采石的证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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