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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立法保护地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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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6月05日 作者: 编辑:华 明 孙宇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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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是地质公园,用以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逐步搬迁;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修建墓地等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工程活动。该条例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条例的个人和单位,将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蒋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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