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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工会协理员的工作日记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维权工作一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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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4月24日 作者:刘 明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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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接到求助后,当地社区工会协理员立即向襄阳区总工会做了汇报,区总工会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赶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然后向该厂负责人讲明了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及法律后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该厂负责人主动同李建强达成了协议,支付了先期治疗费用和误工费。 从接到求助到事情解决,只用了48个小时。事情能得以快速解决,得益于襄阳区工会协理员和区总工会、乡镇、社区(村)三级维权网络。 工会协理员是怎样开展工作的呢?从协理员张国平曾经写的几则日记中,我们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 骨折心酸王永亮 时间:2005年11月8日早8时 地点:社区工会办公室 刚上班,办公室就来了一个年轻人。这个年轻人看上去脸色忧虑,右手腕关节上着夹板,用绷带吊在脖子上。经询问才知道,他是社区居民王永亮,上个月他在襄樊高新区某施工队打工时,因脚手架不牢固,不慎从上面摔了下来,造成右手腕关节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经市司法鉴定中心定为七级伤残。从出事那天开始,王永亮就到处求助,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但至今仍没有结果。 三方之间“踢皮球” 时间:2005年12月20日 地点:襄樊高新区劳动局 今天,襄樊高新区劳动仲裁部门做出仲裁,王永亮与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在仲裁会现场,看到王永亮流泪,我的心情也很难受。本来,王永亮的医疗费,应该由所在施工队的包工头蒋兴国负担的。我和王永亮曾找到他谈过三次,包工头每次都是一样的话——“我没钱”,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之后,经多方调查,我们得知蒋兴国施工队有挂靠单位。于是,我和王永亮又找到其挂靠单位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要求其承担王永亮的医疗费。然而,这家公司也拿出一份与蒋兴国施工队签订的合同,辩称他们之间是分包工程关系,对工伤事故概不负责。无奈之下,我和王永亮找到襄樊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王永亮与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永亮受伤致残,应认定为工伤,可结果却令我们失望。尽管如此,但我们不会放弃的。 依法求证是与非 时间:2006年4月3日 地点:襄樊高新区法院 昨天,我和王永亮商量,今天上法院起诉,改变原来的思路,从请求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转变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春节前我和李栋伟(伙牌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就王永亮一案进行了仔细分析:虽然劳动仲裁认定王永亮同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但王永亮同包工头蒋兴国属雇佣关系,且包工头蒋兴国同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签订有分包合同,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蒋兴国的施工队,应对施工队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包工头蒋兴国和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对此案应负连带责任。经商量,我和李栋伟主动做了王永亮的诉讼代理人。上午,襄樊高新区法院立案接受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喜讯传来无笑意 时间:2006年8月24日 地点:襄樊高新区法院审判庭 从4月份起诉到今天,又快半年了。这期间法院主持了两次调解,都没有成功,主要是对方不愿承担责任。今天,襄樊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武钢民建襄樊分公司和包工头蒋兴国)赔偿王永亮各项费用1.8万元,并负连带责任。听到宣判结果后,王永亮这位襄北汉子热泪盈眶。而面对喜讯,我的心情却愈加沉重:但愿这类事情以后不再发生,但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切实保护。 新闻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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