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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上调省属国有重点矿工伤职工津贴
提高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待遇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3月06日 作者: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今年起,该省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通知执行。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是,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其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徐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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