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1.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意味着和许多社会保险体系完备的国家一样,社保终于有望伴随我国公民一生;也意味着,各种现行和即将推出的社会保险项目,可以不再和单位、户籍等挂钩,而成为全体公民共同的、平等的权利。
2.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的体现;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终结城乡二元体制,促进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必须。
2007年年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此,每个公民的生活中又多了一份期盼和希望。因为,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将逐渐有望改变。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做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
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观点一:
社保有望和公民“如影随形”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这意味着,和许多社会保险体系完备的国家一样,社保终于有望伴随我国公民一生;这也意味着,各种现行和即将推出的社会保险项目,可以不再和单位、户籍等挂钩,而成为全体公民共同的、平等的权利。
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备的国家,公民自出生就拥有专属自己的社会福利号或称社会保障号,这个号码跟随公民一生,其所有档案资料,包括收入与税款、信用与债务、职业经历与迁徙情况、学历与教育情况等,都与这个号码一一对应。有了这个伴随一生的号码,公民的权利也将伴随一生,不用担心因工作变动、房屋搬迁甚至迁徙他乡,而丧失社会保障;当然,公民同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也将井井有条地记录在案,伴随一生。
和许多国家不同,我国未采用专门的社会福利号,而是用身份证号码兼任社会保障号,担负社会保险登记的使命。应该说,在这个细节上,这个选择和国际惯例微有不同。但细节不同,原则却相同:社会保险真正成为覆盖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保险体系。这不但有利于将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由长期实行的以单位协调为主,转为国际通行的以社会统筹为主,更有利于从制度上逐步减少直至消除城乡差别、户籍差异,有利于增加社会成员间的平等程度。
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险登记的方法,其实在我国许多地方也早就开始尝试。社会保险法草案最新规定的意义在于,将这一制度从个别地方推广到全国,从“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推广到全体公民,从“单位的每一员”扩大到“国家的每一员”,用身份证号码或专门号码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号码是否赋予每个人,是否伴随每个人的一生。
今天,公民的身份证号可以伴随一个人走遍我国,但附着在身份证上的各种权利,却并没有能够随之而走遍我国。比如,户籍、身份差异农业和非农业的身份等,严重影响着公民权利的“跟随”,造成了身份和权利的脱节。因此,就需要改革这样的体制性障碍,使身份证号码和社保号码的统一,真正做到名副其实。
但无论如何,能够拥有专属自己、相伴一生的社会保障号码,这对每一个中国公民而言,都值得欣慰。
观点二:
期待终结城乡二元体制
从媒体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这部历经曲折终于突破障碍得以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议案,重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带有共性的内容,但针对一些“深水区问题”,多以“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方式解决。此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虽在适用人群上有所突破,但对公众最为关注的“城乡二元保障体制破题”仍缺少实质突破。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介绍,草案本着“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的思路,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纳入到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体系;将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村居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等。此外,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不同人群的不同保障,很可能还将引发争议。近年来,立法博弈日益深入,尤其是当公众接受了“参与立法是最高级的维权”这一观念后,立法中的公民参与越来越积极主动,法律议案中的民意分量也越来越重。要求社会保障覆盖全民的吁请,预计将成为新一轮“立法维权”的主要诉求。
“平等保障”的主要障碍来自于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由于长期受城乡制度性差异和体制性阻隔的制约,社会保障方面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城乡二元化格局。虽然我们无法漠视已是既成事实的二元化社会保障格局,但同样无法忽略的,是社会保障立法一体化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社会保障法首先是人权保障法,“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由是,人们期待着社会保险能成为依附于居民身份之上的国家保障。“全体公民均应是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标准。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的体现;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终结城乡二元体制,促进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必须。既然城乡二元体制是社会保险法以及其他诸多体制改革无法绕开的深层问题,何不就让它在法律上有一个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