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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日让“新劳法”发挥效力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8年02月21日 作者:郭振纲 编辑:李晓娜 王 欢

      据《新华每日电讯》2月12日报道,《劳动合同法》施行已一个多月,该法在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麻烦。对该法的认识误区和盲点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花样不断翻新,如“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变相裁员”等。
      某些用人单位如此热衷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究其实质,并不是用人单位理解法律有误,而是刻意钻法律的空子。
      应该说,在相关部门成功化解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劝辞风波”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的认识开始明朗,对其他诸如《劳动合同法》“增加用工成本”、“用工灵活性受到限制”等担心也逐渐有所消除。总体而言,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有了较为客观的理解。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妨碍《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障碍依然不少。
      某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规制大”。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都是国际社会关于劳工权益的通行规定,并没有太过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单位的抵触,主要缘自我国劳动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劳动者保险福利转移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放开劳动力市场的计划管理,相关方面对劳动力的调控措施刚性不强,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使用上的权力过大。一些本应该随劳动力市场转移的保险福利等劳动力使用成本,一直以来并没有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转移给了社会。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是根据劳动力使用成本负担原则,将以往的不合理现象进行纠正和还原而已。这即导致某些人感觉“新法成本高”。
      与此同时,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一知半解,在维权上也缺乏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由于一些劳动者习惯了对侵权行为的默默忍受,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即使有运用法律维权的想法也缺少抗争的勇气,这无疑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有,《劳动合同法》本身存在的个别法条规定不明确、理解不统一的缺陷,也给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这又加剧了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效力的怀疑。
      要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步入正轨,必须提升《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这既需要《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堵住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暗道;也要不断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丰富其维权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不能为所欲为;更要通过严格执法,将种种“陷阱”清理干净,保障《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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