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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焦炭出口政策越收越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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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11月13日 作者:李 岩 编辑:王远华 王 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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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日前商务部出台的《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对焦炭出口配额企业的资质作出了新规定。商务部规定:申请出口配额的焦炭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6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含)以上,或近3年(2004~2006)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流通企业申请焦炭出口配额的,则必须满足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近3年(2004-2006)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4~2006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新的出口资质还规定,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山西省焦炭协会负责人认为,从2006年开征5%出口关税,到今年5月将关税提高至15%,再到提高出口资质,这说明我国已经逐渐改变了鼓励焦炭出口的政策。从获得明年配额的企业来看,两批焦炭出口配额集中于41家企业手中,出口企业数又减少一批,焦炭出口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了。 刚刚拿到这一文件的焦炭企业对这一调控政策表达了不同心境。山西焦炭集团国际部负责人分析,不同公司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如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企业,这一调控政策对其影响不大,甚至是利好消息。但对以出口为主的企业来说,资质不达标就只有选择退出焦炭出口市场。(李 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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