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和大爷站在自家的地里非常痛心地说:“多么好的地,说征就征了。”
村民刘五指着远处的耕地对记者说:“那儿原先都是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正在建设中的包钢球团项目工地
“这块地已荒废两年了,政府不让种。”村民张新和大爷指着眼前的一大片长满杂草的耕地,一脸的无奈。让这位跟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的老农没有想到的是,政府一句话,他所有的耕地就没了。
2006年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毕格图行政村杨二红东村、杨二红西村两个村民组的全部土地,被乌拉特前旗政府列入了招商引资计划——包钢球团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范围。这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来说,本是一件大好的事,当地村民对这个建在自己家门口的项目也表现出了相当的热情,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意政府按国家政策征用全部土地。可是,令村民们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们要求政府出具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和土地规划方案的时候,政府部门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村民居此认为政府在土地征用的具体操作程序上有“欺瞒”之嫌。
被变身的基本农田
9月25日,记者赶到包钢球团项目建设现场,一台推土机停在不远处歇息,周围一大片耕地已在这台推土机的“辛苦”下被彻底改变了模样。杨二红东村村民杨飞指着正在施工的工地及长满野草、还未来得及铲平的大片耕地,非常痛心地告诉记者:“这里原来都是高产农田,2004年9月,这里被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分局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杨飞用手指了一下旁边还未被毁的耕地,“当时牌子就竖在这里。”
根据村民提供的录像资料,“黑柳子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几个大字跃然眼前,下面的落款是“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分局”,立牌日期为“二○○四年九月三日”。
牌子上之所以显示的是黑柳子镇,而非先锋镇,是因为毕格图行政村原属于黑柳子镇的管辖范围,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黑柳子镇被并入了现在的先锋镇。因此,基本农田保护区与行政区划变动在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
2006年3月29日,在未告知村民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政府突然将牌子拆除,这距当初立牌仅仅过去一年半的时间。村民们弄不明白,政府行政为何如此随意?他们当即就牌子拆除问题找乌拉特前旗政府讨要说法,但旗政府给出的答复是:2005年,政府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东、西杨二红村所有土地已经全部被调整为非基本农田。
这下村民更加犯糊涂了,因为他们相信,政府当初将这里的一大片耕地确定为基本农田,绝对不是拍拍脑袋做出来的决策,怎么会头年立牌,第二年就将这块耕地的性质给变更掉了呢?这“基本农田”未免太短命了吧。
杨二红西村村民刘五说:“之所以将牌子拆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意图规避国家土地征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
杨飞告诉记者:“本次两个村民组的全部9000亩被征用,其中耕地5400亩,但政府没有认定一分基本农田。”
村民们认为这事有点说不过去,因为按照国家的土地补偿政策,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并不一样。
刘五说:“万般无奈,我们多次找镇政府讨要土地规划方案,但得到的答复是‘这不能给你们,否则我们要掉脑袋的’。”
土地补偿标准引发争议
杨二红东、西两个村民组位于我国著名的河套富庶之地,村子东距包头5千米,西至乌拉特前旗60千米,南临黄河9千米,北靠乌拉山脉6千米,共有土地9000余亩,其中耕地5400亩,多年来一直以粮食生产为主,是具有良好的水利灌溉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良田;另外的3600亩,土壤条件好,可以改良为中低产农田。但因为招商引资,9000亩土地如今已被政府圈定为建设用地,不让农民耕种。
在《征收土地协议》中,旗政府承认9000亩土地中的5400亩为耕地,在具体补偿时,认定其中的1050亩列为纳税耕地,按三年粮食平均产值(555.4元/亩)分别给予6倍的土地补偿和14倍的劳动力安置补偿,两部分合计按每亩11108元的价格补偿;5400亩耕地中另外的4350亩,政府将其列为非纳税耕地(拓荒地),每亩按3332.4元的价格补偿。余下的3600亩土地被政府认定为荒地,每亩按年产值45.05元计算,给予这部分土地10倍即450.5元的补偿。
村民对旗政府的上述认定不服。杨二红东村的张新和大爷向记者介绍,“这些‘非纳税耕地’,20多年来一直是以种植高产农作物为主,只是由于农业税未取消之前,因为担心税负过重,没有将这部分耕地面积上报。”
刘五说:“这部分耕地虽然主观上当时有偷逃农业税款的故意,但客观上并非农民故意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历史的因果关系,而农业税全部取消后,这部分耕地与其他耕地应属于相同性质,不应该有‘纳税’和‘非纳税’之分,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上,将这部分耕地的补偿价格确定为同一标准,本身也承认了其性质相同,但政府对这部分土地不给劳动力补助,显然没有道理。”
与此同时,村民认为上述补偿标准偏低。因为这个产值的评估,政府是按内蒙古地区常产的小麦和玉米计算出来的,与他们实际种植的作物不符。“这5400亩耕地中,有1000余亩耕地十几年以来一直以种植瓜果蔬菜为主,每亩平均年产值最少在2000元以上,政府并没有将这部分纳入其中作为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平均值,而是将其全部假定为种植低产值的小麦和玉米。”杨飞告诉记者,“前几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占用我们临村的耕地,在不搬迁情况下,还给予了每亩1.2万~1.8万元的补偿。”
村民怀疑征地过程违法
刘五告诉记者:“政府在与村里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前,既没有组织举行过一次由全体村民(或代表)参加的政策说明会,也没有举行过一次公开的集体投票或表决。政府采取的方式是:先做通个别村干部的工作,然后旗镇干部分批分次直接进入百姓家里,个别座谈,各个击破。最后,在村民对国家土地征用政策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相结合的方式与我村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而且,协议所附的村民签字,是政府先与村干部签好,然后另附一页空白纸,分别找到村民,并晓以厉害,让村民陆陆续续、零零散散补签的。我们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地失去了9000亩土地的耕作权。”
根据记者在东、西杨二红两个自然村了解到的情况,实际上,村民对包钢球团项目建在自己家门口并无异议,并表现出了相当积极的支持态度,认为这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项目。但让村民们不明白的是,一个本可光明正大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在具体操作上为何表现得如此神秘?
刘五说:“村民多次要求政府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征地手续,但至今也没有看到与征地有关的任何批复。”
没办法,村民只好找政府讨要当初曾签过字按过手印的协议(该协议一式六份),按道理,村民自己签过字的东西,政府应该让村民集体(村民组)留存一份。杨二红东村村民组长刘三锁告诉记者:“我找村里讨要了三次,村支书说协议不能给你们。”
村民张新和大爷说:“国家建设我们应该支持,但这事弄得有些不清不楚,老觉得有点不对劲。在这件事情上,政府应该派出相关领导与群众多进行沟通,该解释清楚的解释清楚。”
发现不对劲的不仅仅是张新和。刘五介绍,村民签过字后,发现上当了,多次组织集体上访,想向上级讨要说法,但都被当地司法机关挡了回来,包括他在内的几个当头人都被当地派出所拘留过。
既然政府提供不出征用这9000亩土地的任何手续,因此,村民认为,政府在征用这块土地的具体操作上涉嫌违法。
旗政府的反应
9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记者赶到乌拉特前旗政府。就村民反映的问题,记者找到了分管土地的郝副旗长。待记者说明来意后,郝副旗长称:“我刚来,不清楚。”
记者问:您不是分管土地这一块吗?
郝副旗长称:“这一块我刚接管没多长时间,要不你到政府办公室去了解一下情况,看看他们清不清楚这事。”
记者随即来到了郝副旗长所说的政府办公室,得到的答复同样是“不清楚”。随后,办公室人员指指斜对门的另一间屋子:“具体情况你到对面去了解一下。”
记者又来到了他们所指的另一间屋子,屋子里的两位女同志接待了记者,当得知记者所要了解的情况后,两位女同志介绍:我们这里是收发室,不清楚情况。
一个涉及9000亩的土地征用项目,作为分管全旗土地工作的副旗长居然“不清楚”,记者好生纳闷。在旗政府办公大楼内转了一圈,记者也没得出个所以然来。而根据记者掌握的2007年9月郝副旗长的述职报告,里面竟有 “2006年2月,分管全旗城建、土地工作,2006年7月,任政府副旗长,协助主要领导分管城建、人防、土地、工商等工作。”等字样。从报告内容看,显然,郝副旗长分管土地不会“没多长时间”。
既然在政府找不到答案,记者随后来到了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分局,试图在这里得到一些令人信服的解释。记者找到了该局局长刘建军,刘局长解释:“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
记者试图从刘局长处得到一份包钢球团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方案,但刘局长称:“我这里没有这个方案,具体情况要找包钢球团项目建设规划办公室。”
记者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基本农田作出调整。刘局长解释:“涉及到大型建设项目,可对基本农田作出适当调整,但前提是保持总量不变。”
在乌拉特前旗,记者没有得到任何有说服力的答案。就在记者离开乌拉特前旗的时候,旗委宣传部长王安丽拨通了记者的电话,记者将所了解到的情况向王部长作了一下简要说明,王部长表示,土地补偿都是按当地的最高标准执行的。
记者回到北京后,就农民反映的情况向乌拉特前旗方面进行了核实,乌拉特前旗政府就征地报批问题作了如下解释:因包钢总体项目的用地规模较大,为了便于统一规划,这次征地采取了一次性协议征用,按项目进度分别报批土地的方式。旗政府与村集体签订了一次性征用土地协议,同时已经按协议一次性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配套的社保、培训、移民建房等政策也已启动兑现。协议征用的土地将随着项目进驻按程序分别报批。目前,包钢120万吨氧化球团项目用地66.3273公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正在建设中;正在实施的球团项目区公用道路工程用地29.2145公顷也已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虽已协议征用,但尚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土地,仍由村民耕种,直到有关项目入驻并履行报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才退出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