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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节能减排不可一味奖励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10月25日 作者: 编辑: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说,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我国政府明确宣布,把节能减排作为今年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的现实、有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但是,我国在节约能耗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两大目标在实现程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单位GDP能耗明显下降,但能耗指标上半年没完成任务,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
  那么,如何尽快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目前,我们采取更多的措施是鼓励性的,以经济奖励为主。这种鼓励性政策又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个人的。比如,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的“一把手” 给予重奖,奖励最高额度达到200万元。一类是针对单位的优惠政策。比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装有脱硫设施的电厂可以享受每度电0.015元的补贴。
  但是,惩罚性措施尚且不足。奖励和处罚是相对应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形成更积极的促进作用,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会使激励力度打折扣。今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市的检查显示,17个省(区、市)环保不及格。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能耗增长过快,火电厂的脱硫设施严重滞后。新增投产的3200 多万千瓦火电装机中,同步建成并运行的脱硫设施只有一半,同时,未采取任何污染治理措施的小火电机组又增加了1000多万千瓦。
  这并非是我国相关技术达不到,而是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舍得、不愿意进行环保设备投资。面对现状,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也深感惩罚措施的缺位,他提出,“今后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不仅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还要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也就是说,未达标者所面临的处罚也只是可能被“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而非新的处罚。这自然会影响到处罚的威慑力。处罚跟不上,就不能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而如果不能增加其成本,企业就没有主动在环保方面加大投入的积极性。谈到这一点,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的做法。
  美国最大的煤炭电力公司———美国电力公司由于发电燃烧煤炭排放的废气,长期以来制造环境污染,甚至让人产生呼吸道疾病,因此被告上法庭。10月9日,该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达成和解,同意支付高达46亿美元罚款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将近七成,以结束这桩诉讼8年的案子。根据协议,美国电力公司付出46亿美元和解金用于增加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在未来10年内减低一氧化氮排放量 69%,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79%,并花6000万美元清除过去所造成的严重污染,还要缴交1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这是美国史上环保诉讼中罚款最高金额案例。
  面对如此之高的成本,哪怕实力再强大的公司也心有余悸,这就是巨额处罚的威慑力。企业不注重环保大都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如果由此面临的罚款远远大于其“节省”下来的成本,那么,就不会有任何一个企业轻易敢冒险碰环保红线。相比之下,我国对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处罚过于轻微。我国法律的惩戒力度实在太弱,重大水污染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而大气污染行为,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仅为50万元。这种处罚力度远远低于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它们又怎么能有动力以环境保护为重呢?
  因此,要落实节能减排,除了奖励,还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加大漠视环境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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