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 中国矿业网 >> 中国矿业报 >> 电子版>> 视点周刊(周二)>> C1.热点 电话:13718643421 | |
| 政府违法之风当刹! |
||
|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09月04日 作者:王琼杰 编辑:王远华 王 欢 | ||
|
无独有偶。在西部某地同样上演了类似的闹剧:当地一国有煤矿,连年亏损,职工生活困难,在职工强烈要求下,煤矿的主管部门州经贸委在征得州政府的同意后,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从河南引进实力雄厚的企业收购该煤矿。双方刚签订好协议,州政府却要求把煤矿卖给湖北的企业。与湖北的企业签订协议没有音信后,就又回头找河南的这家企业。就在与河南的企业签订了正式收购协议3个月后,协议已经生效、收购工作紧张进行之时,州政府又组织相关部门与湖北的那家企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再次要求把煤矿卖给湖北那家企业。可湖北的企业仍然像上次一样,迟迟没有实质性行动。州政府只得又重新来支持河南的这家企业。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在今年2月,河南这家企业收购该煤矿已经一年了,按协议约定将各项款项都支付完,正在组织地质精查和施工设计的关键时刻,州政府再次置原先签订的协议和国家“关小、建大”的煤炭产业政策于不顾,出台了一个“会议纪要”,强令要求把煤矿的东井卖给原来承包人。 原本十分正常,进展也非常顺利的引资建设项目,因为州政府的无端搅和、横加干涉和出尔反尔,造成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合作双方矛盾激化、工程进展严重受阻。现在该煤矿已经全部停工,职工再次陷入了“工作为岗位,经济无来源”的困境。 对州政府的这种荒唐而又严重违法的做法,无论是当地的煤炭局、经贸委等政府部门,或是煤矿企业,都是颇感无奈:“明知道州政府做得不对,但我们不能不服从,必须得按照州政府的意志办事啊!” 其实,近年来,特别在矿业界,类似这样视法律为儿戏、恣意践踏法律、缺乏诚信的政府违法行为已是屡见不鲜,并呈现出日益增长的态势,地方政府主导下的矿业权违法行为时常发生,地方政府以配置“矿产资源”为名随意变卖矿山企业、搞“拉郎配”现象层出不穷,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手”伸向了非国有制企业,强行干预股份制企业的正常活动。“政企分开”正愈来愈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严峻挑战。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蜕变成为了经济政府,“官本位”思想严重,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热衷追求经济利益。有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曾在公开场合这样说道:“矿产资源在我们辖区内,就是我们政府的。我们政府想给谁就给谁,想让谁开采就让谁开采,就是私营企业,也得归我们管。”完全把矿产资源当成了地方政府的“私人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想把资源给谁就给谁,俨然就没有把《矿产资源法》放在眼里。 另外,政府违法成本低也是政府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违法的主体政府是一个“虚拟”的违法主体,法律对政府的追究,至多只能是名义上的审判,法律裁决的结果,也是政府为真正的违法者“买单”,没有官员会受到法律的惩戒。而实际上,政府违法的背后就是官员违法,是官员在操纵着政府。而因为有了政府这块挡箭牌,一些官员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违法成本之忧,无身陷囹圄之虞。所以,这在无形中助长了那些以政府之名行个人之便、谋个人之私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带头违法,侵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给社会的法治和诚信建设带来了极大危害。 就刚才提到的那个煤矿来说,原本早在2000年就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按理说与谁合作、怎么合作应该是企业双方的事情,州政府和州经贸委无权干涉。可当地州政府不仅强行参与,而且反复无常,自相矛盾,今天一个“指示”,明天一个“纪要”,后天又来一个“批示”,让企业无所适从,把一件好事搅成了一团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则办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出路。而政府应当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己任,营造良好、宽松、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尊重、保护公民与企业的财产权。政府应当是公民与企业财产的守护神,而不应当是公民与企业财产的“掠夺者”。这就要求政府不应该直接介入经济活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违法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政府部门应该成为守法的楷模,不应该成为违法行为的主导,政府违法之风当刹! |
||
|
欢迎在我报刊登企业宣传、产品发布、人才招聘、设备转让、合作加盟等信息。 一报在手,方知矿业天下事 从2007年元月起,本报可破月、跨年(自办发行)订阅。订阅方式有两种:(1)破月、破季订阅的读者可到当地邮局办理,邮发代号1-185,每份全年定价240元。(2)跨年订阅的读者可汇款到报社,由报社负责按期邮寄报纸。(3)订阅份数超过50份的可直接与发行部联系。 欢迎新老订户订阅 订阅热线:010-63428695转837 手机:13910407587 汇款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滨河23号立恒名苑2-1701室
|
| 中国矿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的所有信息,版权均属中国矿业联合会或中国矿业网所有,不得非法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信息。合法使用本网信息的,应注明"来源:中国矿业网"等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发挥网络优势,传播更多信息,服务矿业行业发展,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会尊重著作权人或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如有异议,请按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电子邮箱:pub@chinamining.com.cn 联系电话:010- 62245561
|
版权所有 ©中国矿业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 中国矿业报社、中国矿业杂志社联办)1999-2007 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发邮件给我们 电话:010-62245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