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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04月05日 作者:冯 庆 编辑:李晓娜 王欢

  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近年来在农民工问题上,政府和全社会都对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在今年的两会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了“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紧接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在保险问题上,安监局会协助劳动部门在2008年普及高危行业的工伤保险,同时和保监会、保险公司合作,大力发展商业保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民进城务工、转移劳动岗位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有2亿农民离开土地,其中3500万人进入的都是高危行业。煤矿工人中56%是农民工,尤其是在民营煤矿井下工作的几乎全部是农民工;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了一半以上;在建筑行业3000万职工中,80%是农民工;制造烟花爆竹的100万从业人员中几乎都是农民工;危险化学品行业有33%是农民工……而在去年工矿领域死亡的1.45万人中,农民工更是占了70%。
  而与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其所处的高危环境极不相称的是其人身保障的不完善。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我国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必须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据了解,我国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约5000万~6000万,但目前享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只有2200多万,不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一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这些农民工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目前,我国大部分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年龄大都在二三十岁左右,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在某些地区,这些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后得到的赔偿可能只有几千元。一些农民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出现职业病,不仅失去劳动能力,还因为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只能等待死亡。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是保障农民工权益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但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产生的效果却不能让人满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仅仅是“责令改正”这样的惩罚,对某些牟取暴利的企业经营者来说,显然起不到什么威慑作用。
  工伤保险既然具有强制性,就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它的施行,体现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之处。在某些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较欠缺,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高,这就更有必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保障工伤保险得到贯彻执行。期望那些惟利是图、置工人的生命于不顾的企业经营者良心发现是不现实的。只有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力,杀一儆百,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才能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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