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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应权责一致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12月04日 作者: 编辑:

  一直有学者批评我国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行政部门竞相揽权的问题,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毛如柏说,今后环保资源法律制定要避免相关部门“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
  在今天举行的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论坛上,毛如柏指出,尽管我国资源环境类法律法规已经有数百件,但法律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的问题依然存在。他说,过去有这样一种倾向,法律授予行政部门的权力与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匹配,权大而责小,或者有权而无责,最终导致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行政部门竞相争权揽利,但遇到难题时却互相推诿责任。
  为了避免环保领域这种“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毛如柏称,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即赋予行政部门什么样的权利,理应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法定,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使权利与责任相一致。
  此外,在环境立法中,毛如柏还认为应该处理好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关系。他说,以往制定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比较强调政府的行政手段,注重命令、控制模式,由此助长了环境治理成本高、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今后的环境立法应更加重视经济手段。比如最近刚刚提交审议的循环经济法,就专门单列一章,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强调政府应更多地采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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