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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回头看”系列报道的通知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08月15日 作者: 编辑:

各记者站站长:
  近期,我报推出《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系列报道,截止8月11日已刊登完毕。共分为6期刊登,这六期分别刊登在:7月31日《民调给了我们什么警示?》、8月2日《政府直接参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扭曲?》、8月4日《落实扶持政策就这么难吗?》、8月7日《15万元的占地费说明了什么?》、8月9日《智力劳动的价值如何体现?》、8月11日《“阴面”如何变“阳面”?》。现将每期刊登的内容汇总,请各记者站认真阅读,并做好反馈工作。
  结合上述“系列报道”,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把上述六期报纸呈送厅局领导,并听取厅局领导的意见;
  二、各单位落实决定以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三、在落实决定中有什么体会。
  请将上述材料收集后,上报于报社。

 

                                     中国矿业报社通联发行部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民调给了我们什么警示?

――《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之一

□ 本报记者  王家华

  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状况的民调结果
      1.您认为目前贯彻落实《决定》状况如何?
  很好2.2%    较好16.8%    一般49%    不好32%
  2.您认为《决定》贯彻落实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地勘单位扶持政策不到位60%    政府经营、垄断矿权52%    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没有分体运行13%
  3.您认为目前的勘查环境比以前
  改善了36%    没有改善也没有恶化28.5%    恶化了35.5%
  4.您认为目前政府对地质工作是
  重视43%    一般46%    不重视11%
  5.您认为《决定》颁布后地勘单位的发展环境
  优化了40%    维持现状48%  恶化了12%
  (注:本民调要求被调人作单一选项。但第二个提问,有不少被调人选了两个选项,故形成目前统计数据。)

  有道说:“服民之心,必得其情”。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已一年半了,它贯彻落实得怎样?如果是作为一种“进京赶考”的话,能打几分?
  一年半的时间不算短,如果按“只争朝夕”的要求来衡量,该开出点花,结出点果。
  盘点起来,一些数字还是令人欣慰的。
  截止到今年5月,有27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有18个省(区、市)组织召开了全省地质工作会议;大部分省(区、市)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部分省(区、市)积极落实扶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批《决定》的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国家地勘专项年投资规模达30亿元以上;全社会非油气矿产地勘投入去年达108亿元,其中社会资本的比例首次达到70%以上;去年累计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13处;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地勘行业管理的架构初步形成……
  有人说,《决定》的颁布,地质工作的春天来了,此言不虚。
  不过,春天里不光有桃红柳绿,有时还会有“沙尘暴”。尽管这种现象是非主流现象,但“风生于地,起于青苹之末”,让人不能不警觉。
  日前,在第二届全国百家地质队贯彻《决定》经验交流会上,本报就贯彻落实《决定》的状况进行了一次民调,从民调的结果看,警觉度还有提高的必要。
  民调表是无记名的,百余位队长来自全国各地,分散于各个部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填写得也十分认真,有的队长再三斟酌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可以说是对重大问题“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胡锦涛总书记“6.25”讲话)的一个实例。
  民调的第一题是“您认为目前贯彻落实《决定》状况如何?”
  民调的结果是:“很好”占2.2%;“较好”占16.8%;“一般”占49%;“不好”占32%。
  从这个结果看,“一般”占了近一半民意,说明贯彻落实《决定》实效平平,而且颇值得玩味的是“不好”的民意超过了“很好”、“较好”之和,为不少同仁惊愕。
  地质队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工作单元,也是地质工作的主力军,队长们对贯彻落实《决定》状况的感受应该是最真实的,但为什么他们的评判是“平平”呢?甚至还有近1/3的人打了“不及格”呢?
  可以预料,队长们的评判和某些政府官员的“自我感觉”差异甚大,这究竟是前者误判还是后者是“理性的自负”呢(经济学家哈耶克语)?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其它部门倾力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怎么竟成了徒劳的所为呢?
  事实上,民调提出的其它几个问题印证了队长们的感受:在“您认为《决定》贯彻落实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的问题中,队长们认为“地勘单位扶持政策不到位”占民意的60%;“政府经营、垄断矿权”占52%。这两个超半数的评估,十分清楚地指明了症结所在。
  对当前的勘查环境,民调的评价也不是很高,认为“改善了”只占36%,认为“恶化了”占35.5%,两者基本比肩。其余的认为“没有改善也没有恶化”。如果做数理统计,正负对冲的话,那么民调仍定位在“中性”上。但《决定》的颁布应有强烈的正面推动力,以此论,不是“逆阪走丸,迎风纵棹”吗?
  “您认为政府对地质工作是‘重视’、‘一般’还是‘不重视’?”对这一提问,民意认为“重视”的占43%,“一般”的占46%,“不重视”的占11%。为什么“一般”会比“重视”的比例高?按一连串“闪光的数字”似乎不应得出这个结论。后来民调人员询问了几位队长,他们说:“如果政府经营、垄断矿权的话,我们宁愿不要这种‘重视’。”
  平心而论,自从《决定》颁布后,各级政府对地质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在倡导科学发展观的大氛围中,政府决策层开始明白搞“无米之炊”的工业化、城镇化是要摔大跟斗的。尽管我国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一些矿产品弥补自己的不足,但若不能“以我为主”,就要受制于人,无法抵御国际垄断跨国公司的漫天要价,甚至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作为矿业大省的江西省,省委书记亲临全省地质工作会议讲话,视察地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河南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将11个地勘单位迁入省会,作为政府的技术支撑,其重视程度,与前无比。
  但是,遗憾的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重视”却变了味。他们不是重视如何优化勘查投资环境,如何培育勘查市场,如何严格执法、创造法制环境,如何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而是利用公权直接经营矿业权谋取利益。某省甚至政府办起了公司,将其它地勘单位的矿业权收上来交其经营。有的省虽然未直接办公司,却另设机构垄断矿业权,成为政府公司化的翻版。一些市、县政府更是变本加历,划地为牢,阻碍勘查市场流通。这些不和谐音符,使《决定》的乐章变了调,地勘行业主管部门和许多地方党委、政府为之付出的努力,受到了干扰,队长们的“印象分”不高可能与此有关。
  无独有偶,与上个提问有关联的“您认为《决定》颁布后地勘单位的发展环境是‘优化了’、‘维持现状’,还是‘恶化了’?”民调反映,“维持现状”为48%,仍高于“优化了”的40%,这从另一个侧面对应了上一个问题的结论。
  民调设计的以上5个“宏观题”,大致勾勒出贯彻落实《决定》的现状(还有若干个“微观题”有待于下文分析),虽然民调打的是“印象分”,但队长心中有杆秤,它会给领导机关许多意外的思考。
  民意是什么?抽象时十分抽象,具体时又十分具体。简单地看数字,有时谜难解;把思考带进数字里,数字背后有真谛。
  这次民调的最终结论是什么呢?恐怕所有的读者都会自动得出――贯彻落实《决定》,还任重道远。

 

政府直接参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扭曲?

――《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之二

□ 本报记者  王家华

  古人云:海与山争水,海必得之。
  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建设阶段,强力政府仍发挥着经济建设的主导作用,它与民“争水”,政府得之。
  经济理论界对中国地方政府的公司化颇有微词,但也不尽然,也有拍手称好的。美国有些学者就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公司化,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具有正面价值的特色,它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曾经崇尚“凯恩斯主义”的一些西方学者,似乎越来越羡慕中国政府的行政干预能力,认为中国地方政府的公司化,使得政府对经济发展有了来自自身的冲动,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的启动。
  也许正是别人的羡慕增加了自己的自豪,因而对经济结构的扭曲,腐败温床的增多视而不见。但是洋人的话要分析着听,从来是我们的历史经验。中央喊破嗓子要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战略上的考量,只是一些地方政府公司化“惯性”实在太大,仍有越演越烈之势。
  真理有时多迈一步就成了谬误。经济自由主义倡导的“市场决定一切”的原则,固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但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难道不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嘲弄?
  《决定》颁布后,一些地方政府公司化的新特点是直接参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然后通过矿业权流转牟利增加财政收入。
  在一些地方,用老百姓的话说,政府从卖土地转到了卖矿产。
  西部某省,政府圈定了主要成矿区带,严令他人禁入,由地方财政出资进行勘查,勘查后通过“招拍挂”出让矿权获取收益。
  西南某省,政府将优势矿种收入囊中,规定社会资金不得进入。
  中部某省,在成矿条件较好的地段,全部设立地方政府勘查项目,即使以前地勘单位已设立的探矿权也被强令撤出。
  东北某省,地勘单位依法登记取得了探矿权,用自有资金找到了矿,被政府强行收回矿业权,给其的补偿是工程款加上百分之十几的“法定利润”……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已呈“流感式”的蔓延趋势。而且地方政府都是打着“加强地质工作”旗号,以进行“宏观调控”的名义进行的。
  其实《决定》明白无误地指出,企业是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主体。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上再度强调,对一些勘查风险比较大的能源和其它重要矿产资源,政府要适当投入勘查资金,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勘查投资。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投向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入勘查的项目,不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争地盘。他还说,要明确政府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职责……相应加大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
  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澄清。其一,什么叫“市场主体”?就本质来说,“市场主体”应是“投资主体”,而非“劳务主体”。其二,在商业性地质工作中,政府投入的资金干什么?是为了降低找矿风险,起引导、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的作用,而不是为了和社会资金争地盘,纯粹自己牟利。
  在近年来国务院下发的文件中,曾明确用政府的资金投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仅专指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这是国家从能源安全战略高度考虑的。但如今,地方政府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在无穷地扩大,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利益。一位业内专家直言不讳地说。据数理统计,在一个已发现的矿产地上进行详查,地勘投入和产出(转让时的矿权价款)之比一般为1∶10(不同矿种风险不同,比值上下浮动,沉积型矿床如北方的煤矿比值更高些)。尽管从普查到详查也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论找矿风险最大的阶段应是在初查到普查阶段,这个阶段的地质工作,主要的地质依据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成果,由于依据的地质资料工作程度低,风险很大,投入常常血本无归。据国际权威咨询机构统计,全球固体矿产勘查成功率仅为1%,这意味着99%的勘查投入都打了水漂。曾副总理要求国家勘查基金着重投向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道理也在这里。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兴趣点都在以国家过去做过的地质工作为基础,加快商业性勘查。因为1∶10的投入产出比实在太诱人了。而对“为全社会提供地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曾培炎语)却冷若冰霜。调查显示,目前投向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省级财政,不仅面窄,而且量小;各省(区、市)建立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绝大部分投向了商业性地质工作。
  有人打比喻,公益性地质工作就是“前人栽树”。一些地方政府不热衷于“栽树”,除了“非科学发展观”还在作祟外,也确有它的原因。
  首先,目前的政府还是个“经济人”,政府公司化追求最大利益是它必然的走向。胡锦涛总书记在“6?25”讲话中要求的“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还远没到位。
  其次,运用市场调控还是运用政府行政力量调控在地矿界仍有不少领域没有破题。地方政府投入商业性地质工作除了利益的驱动外,也确有调控矿权的考量。因为只有政府投资才能控制探矿权,只有控制了探矿权,才能控制采矿权。而采矿权过量投放市场或形成市场饥渴都会给宏观经济带来影响。目前政府比较善于用后者的力量来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当政府直接演化为“运动员”时,其结果一定是市场的失效和公正的颠覆。
  其三,由于矿业权评估还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有的探矿权人十分轻易地获得了国家前期投入的成果,稍稍投放一些工作量便进行矿权转让,形成一个“暴利阶层”。这种现象使一些地方政府十分愤愤不平,认为与其让他们发财,还不如让政府发财。
  也许以上便是政府热衷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动因。至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产出应在后续环节),官员的“任期红”也“红”不起来,自然就不受青睐了。
  值得警惕的是,政府大力参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就其本身来说,“公权”上已沾上铜臭,腐败之鬼就会来敲门;就其外部形象论,罔顾公平,将丧失政府公信力;更为严峻的是,没有“公益”哪来“商业”?《决定》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地勘新体制、新机制由此将会落空,而商业性勘查市场的建设将会大大延缓,成为“虚火”一场。
  这难道不是个严重的问题吗?

 

落实扶持政策就这么难吗?

――《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之三

□ 本报记者  王家华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是个伪哲学问题,当这个问题搅和到地勘单位体制、机制改革中,一切就变得光怪陆离了。
  在中部某省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争论,政府曰:“你们转企,我就给你们政策!”地勘单位曰:“政府应该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好有关政策,地勘单位才能逐步向企业化迈进。”政府曰:“你们不转制,就不可能有国家扶持政策!”回曰:“没有扶持政策,让我们怎么发展壮大?最终又怎么能转制……”
  这个真实的故事反映出一个最高行政机关的文件下发后,执行中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阻力。有些“较劲”的阻力让人啼笑皆非,却也让当事者实实撞了南墙。
  自1999年国办下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后,国办在2001年、2003年先后下发了2号、76号文件,2006年国务院又下发了4号文(即《决定》)。这一系列文件十分明确地提出,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这是根据地勘单位“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的实情做出的。
  从37号文件下发至今,已有8年时光,支持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扶持政策究竟落实得怎么样呢?如果从宏观来看,一部分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另一部分政策,由于管理体制不同、地域不同,落实得很不平衡。
  民调反映:进入地方社保,事业单位货币化分房,基地土地变性,知识、技术参与项目收益分配,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后的价款转增地勘单位国家资本金,解决基地欠账过多等问题,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已成落实的瓶颈,难以逾越。
  落实这些政策显然政府要“出血”,问题是,钱从哪儿来?
  曾听地方政府有这样的“抱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是计划经济时代造成的,大都在属地化前就存在,凭什么中央财政不解决,而要我们埋单?
  这似乎挺有“道理”,其实又没道理。地勘单位在计划经济时代将大量的地质成果都无偿交给了国家,其中大部分矿床交给了地方开采,地方经济受益是不争的事实。若要“正本清源”的话,为什么不谈“得到”而计较“付出”呢?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曾说过:解决这些问题是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真想解决并不是不可能。每年留地方80%的矿业权价款就不少,集中解决一下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是完全可行的。
  于是,归结到一点――想不想解决。想解决,自然有法子。不是吗?已经有了这样的“榜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05年起兑现地勘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其中2005年兑现3个单位,安排资金1400多万元;2006年兑现12个单位,安排资金6000多万元。今年继续安排资金兑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基本处置完地勘单位基地土地变性问题,今年省领导又率省有关厅局到地勘单位现场办公,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用于地勘单位设备更新。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11个地勘单位迁入省会郑州,责成郑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所需土地,在郑东新区筹建地勘科技园区。
  湖北省人民政府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批准省地勘局2个单位基地改造项目及640套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基地建设由省财政直接拨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解决地勘单位住房困难,经有关部门努力,落实100亩土地,在杭州建设10万平方米的地勘职工专用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拟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地方分成部分的30%,用于支持解决地勘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
  这些“榜样”雄辩地说明:有些事非不能为,而是一些地方不思为也。
  问题是,“不思为”至今没有刚性的问责制度。不为就不为了,你能奈何我?在这样的机制下,一个小科长就能打败国务院文件。
  不过,客观地说,在某些环节上地方政府也确有难处。比如地勘单位进入社保,很多省事业单位进社保工作尚未启动,让地勘单位“捷足先登”有碍于事业单位的总体平衡。有专家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地勘单位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范畴,不失为一个积极的办法。该办的事总是要办,主动办、早办还可以趟出路子来,有什么不好的呢?
  能否落实好国务院对地勘单位的扶持政策,说到底是看你把地勘单位视为“宝贝”还是“包袱”。有的人高谈重视地质工作,但却忽视这支主力军队伍的作用,说得轻点,那是“见事不见人”;说得重点,那是“以人为本”的反悖。
  8年,一个抗日战争的周期,不算短了。但有些政策的落实对相当数量的地勘单位来说,依然是深深隧道看不到尽头,大家还要再等8年吗?
  在这个偌大的问号前,每个理性的政府都应该深深思考。

 

15万元的占地费说明了什么?

――《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之四

□ 本报记者  王家华

  华东地区一支地质勘查队伍进入一个勘区刚设立完井架,当地的村干部来了:“你们占了村民的地,得掏钱啊。”“我们会支付青苗赔偿费的。”“要干就掏15万元,少一个子儿也不行!”
  一个几十平方米的机台临时占地,要讹你15万元的占地费,该不是见钱眼开得发疯了吧?
  留下买路钱,才能搞勘查。这是很多野外地质队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地方政府、老百姓支持地质队搞勘查的好时光一去不复返啦。”一位地质队长这么说。
  以前的“鱼水之情”怎么一下变了味?是利益格局的变化?似乎也不尽然。地质队找到矿后就会有企业来开矿,随之增加了地方税收,安排了就业,不是挺好的事吗?
  “不是那回事,”一位业内人士说,“过去地质队找到矿后是无偿交给地方开采的,现在按国家法规要有偿转让,地方当然不愿意。”
  不愿意就设卡,就要雁过拔毛。过路要收钱,过桥要收钱,占地要收钱,进入林区勘查更难缠,因工作需要布孔、布线,砍伐一些小树,有的地方竟狮子大开口每棵树要赔偿上千元!
  还有更有招的地方,根据地质队区域调查的面积,或者勘区的面积收取环境补偿费,一开口就是几万元、十几万元。
  地质队是“建设时期的游击队”,尽管也要不断提高环境意识,尽可能不要毁坏林木、草地,但是平心而论,地质工作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微乎甚微的,现在面临这些“坎”,实为“地利”丧失,“人和”变味。
  如果说“留下买路钱”乃是“小巫”的话,那么“大巫”则是一些地方政府设立勘查壁障,使地质工作根本无法进行。
在设立矿权的时候,县政府、乡政府、甚至村委会都有“生杀大权”。照理说,法律规定设立探矿权最低的审批机关是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乡政府、村委会“打横”你也干不成事。地方上会说出种种理由,使矿权登记机关左右为难,不敢贸然决策,最后很多矿权就“鹿死胎里”。
  更为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居然还有公然宣称“他人不得进我区”的地方政府,只要是有前景的勘区,一律由属地的企业和地勘队伍干,“肥水不留外人田”,效仿的是“外地的啤酒不能进我区”的思路。
  比较“高明”的地方政府,倒也不采取“封堵”的手法,当各支地勘队伍到勘区安营扎寨后,不断出台“土政策”,以满足地方利益。个别地方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即使是地勘队伍用自筹资金获得了勘查成果,当进入开采阶段时,就被狠狠地扒了层皮――比如占有一吨黄金储量,要向政府缴纳400万元“有偿使用费”,这样的勘查环境,谁不大惊失色呢?
  加拿大一家独立经济和社会调查机构,多年来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调查和排序。就中国矿业投资环境的“政策潜力指数”,该机构认为,“从2003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它以各种数据得出结论:2003年―2004年为50分(满分为100分),2006年―2007年下降到28分,在被调查的65个国家中排名第54位。
  当然,洋人的调查数据只能做参考,他们的“感受”未必没有“凡‘中’必丑”的扭曲;只是需要我们自省的是,地质队长的“感觉”应该是真实的。民调反映:《决定》颁布后,勘查环境比以前“改善了”的占36%,“恶化了”的占35.5%,两者几乎不分伯仲,这说明了区域间的不平衡是不争的事实。明智的政府和非明智的政府不分千秋地存在于我们的现实中。
  吉林延边地区是一个矿产地集中地,当地政府当属“明智类”的。他们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地勘工作的措施:
  ――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涉及占用林地、砍伐林木、实行林木补偿、水土流失等问题,由地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报请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
  ――矿业项目涉及到环境评估,安全评估和立项审批,由有关部门提供从申报、评估到核准的全过程跟踪服务。
  ――地质勘查和矿山生产用车,经核准后免交养路费等费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用专门的一节强调“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可谓“智者避免于未形”。“意见”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探矿权人、地勘单位租地勘查之机,抬高临时用地及青苗赔偿补偿价格,妨碍勘查工作。”
  老实说,地质工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社区的支持是寸路难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批评”某些地方政府的“短视”和基层民众的“浅薄”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使像浙江省人民政府那么“言正辞严”地制定条文,到了地方也有人不屑。地质工作是一项面向未来的事业,近期难见回报,在商品经济“见利眼开”的当今,它的受阻,也就是未来的事业受阻,但是,谁会为未来负责呢?
  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体制,这种体制除了有“勘查保证开发,开发反哺勘查”的好处外,还能与社区建立和谐的关系。因为只有当矿业开发时,社区才能享受到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从哲学的角度看并不错。
  历史造成了中国的探、采分离体制。目前,在有些地方,两者已在慢慢重合,凡重合的区域,地方政府和民众都比较支持开展地质工作。以此可以得出结论:利益的粘合剂才是最为有效的。
  于是,可以举一反三:和地方合作勘查如何?和地方合作开发如何?和地方合作共建如何?
  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新思路来解决。当然加强地质工作需要达成共识的制度价值,如果没有深刻的信念,仅仅期望用双方博弈来争得利益,那么,15万元的占地费会不会膨胀到30万元呢?

 

智力劳动的价值如何体现?

――《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之五

□ 本报记者  王家华

  如果有这样一个问题――《决定》24条中,就地质工作者切身利益而言,哪一条最有“含金量”?
  第19条。《决定》学得透彻的人一定会这么回答。道理很简单,此条明确规定:“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这是在国务院的文件上第一次明确地质工作者智力劳动的价值。换句话说,曾经被视为“打工仔”的地质工作者,当通过自己的智慧找到矿后,会有部分收益作为对智力劳动的回报。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诸如解决货币化分房等等问题,地质职工固然能受益,但仅为一次;但“19条”的规定则管着长远,有“N次”受益机会,因而它的“含金量”最高绝无虚言。
  《决定》起草过程中,业界对此条设立与否颇有争议。反方认为:地勘单位承担一个地质项目,就像建筑队承担盖房子的工程,哪儿听说建筑队盖完房子拿走了工程款,还要分几套房的?
  当然,《决定》颁布后,一切争论尘埃落地。《决定》到了贯彻执行阶段,没有再“讨论研究”的必要,各级政府不会不知,也不会不懂。
  山西省人民政府首先行动起来,将参与项目收益分配的分为两类:煤炭等沉积矿产为10%,金属矿产为20%。山东省确定将基金项目收入的15%作为地质知识收益分配;河北省确定的比例为20%;辽宁省提出将财政分成的30%分配给地勘单位……
  一切都顺理成章地向前发展。尤其是《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再次明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
  这个信号再次表明,中央政府言则有序,言则有物,言则有信。
  然而,到了基层,并非都循着《决定》的精神“齐步走”。“建筑队理论”在一些省份还大有市场。到了市、县,更有许多不屑的言辞:“给你项目就不错了,还要什么分成?没门!”“你不干有别人干,谁投资,谁收益,这是天经地义的!”
  作为弱势的地勘单位,哪有什么资本和地方政府博弈,有活干就是好事,忍气吞声地接下任务就罢了,于是“第19条”的贯彻落实便大打折扣。故此,在民调中,有近一半的“民声”呼吁要抓紧落实此项政策。
  其实“建筑队理论”是不值一驳的。地质工作除了一般经济工作的共性外,还有它探索性、创造性、风险性等自身属性。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地质工作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深化过程。它的特点是科学与技术一体化,调查与研究一体化,野外工作与室内工作一体化,宏观思维与微观认识一体化,多学科综合,多工种集合。”正因为如此,同一个找矿靶区,同样的投资,由于技术水平、研究能力的差异,找矿的效果会明显不同。所谓“事者,生于虑,成于务”的说法,很适合地质工作的特点。
  事实上,地质工作的规律的确完全不能和“建筑队盖房子”同日而语,它从探索到发现,不仅表明了其劳动者要具备“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且在“发现”的关键时,智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通常,资本被划为三大类型:自然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三大资本类型的历史地位具有动态性。就当今地质工作向深部、广度拓展而言,存在着从自然资本,经物质资本向人力资本扩展的历史趋势。
  一个鲜明的例子印证了这一点――当今,以地质学家领衔的初级勘查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更积极地开展风险勘查,已成为全球找矿的主力。在2002年至2006年这一新的勘查周期中,初级勘查公司以占全球固体矿产勘查支出50%的比例,发现了世界上90%的重要矿床,这不能不说初级勘查公司的智力要素、机制要素、管理要素已具有了核心竞争力。
  上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地质学家普菲克到耶洛大奈夫附近的湖底寻找金刚石,按照传统地质理论,这根本是“不着调的事”。但是普菲克有点“品牌”,他说服了一家风险投资公司获得了勘查资金,结果找矿成功了,公司的股票上升了100倍,普菲克得到了公司10%的股票,同时加拿大也成为了世界上第三大金刚石生产国。
  一些把《决定》“第19条”还悬在空中的决策者似乎有必要读读这类被称为“国际惯例”的故事。找矿需要奇思妙想,甚至有时需要“异端”的思路。试想,如果没有一个激励机制,地质技术人员的思想怎么会活力四射呢?怎么会在找矿工作中绞尽脑汁呢?
  迄今为止,还有相当部分的省(区、市)对“第19条”的贯彻仍缄默不语,有的原则提一下却没有细则操作。一些有了规定的省份也有兑现不力的现象。中国的风险勘查还尚无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支撑,《决定》“第19条”则是想通过行政力量调整物质资本者和人力资本者的利益分配,这显然是为现实“国情”而定。美国经济学家、提出人力资本概念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舒尔茨早就断言,现代经济学正在从物质资本理论转向人力资本理论。他认为,现代经济中,技术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属人”的特性,即技术不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凝结在物质资本中,而是更多地储存在技术人员的头脑中,而这类人正是另一个资本的载体。
  由此论,行政力量一旦失效的话,人力资本者会采取其它方式与物质资本者结合,比如知识精英将投身到国外矿业上市公司去(目前已大有人在),这对地方加快找矿步伐,发展矿业经济显然是不利的。
  有专家指出,即使已出台“第19条”贯彻意见的省份,其参与项目分配的比例也值得商榷。比较科学的是要根据找矿的难度加以区分,山西的模式有一定的道理。有关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区地质条件的细则,找矿难度大、市场紧缺的矿产应把比例设计高一些,这就把人力资本提升到“经营”的层面上了。
  《决定》“第19条”是项新政策。正因为“新”,它将书写出找矿突破的绚丽篇章;也正因为“新”,它将对旧观念形成强大冲击。古人诗云:“枝间新绿一重重,小蕾深藏数点红”,它的美妙意境大概就在这里吧。

 

“阴面”如何变“阳面”?

――《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之六

□ 本报记者  王家华

  如果把《决定》比作万缕金色的阳光的话,一位中央管理(以下简称“央管”)的地勘单位人士说,我们就像住在一幢房子的“阴面”。
  这种说法可能有些偏激,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调研显示,“央管”地勘单位落实《决定》相关政策的进度要远比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来得缓慢,有的甚至还未破题。
  1999年,地勘单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后,保留了一些地质队伍隶属中央管理。分别有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盐业、武警黄金部队等地勘单位,职工总数约10万余人。这些队伍隶属关系几经演变,目前的状况是:冶金、煤炭由国资委直接管理;核工业由国防科工委与国资委双重管理;有色的人事管理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资产由国资委管理;化工、建材、盐业分别隶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黄金部队由武警部队管理。
  《决定》阳光普照,为什么“央管”地勘单位感到身处房屋的“阴面”呢?
  一位业界人士说,可能是落实《决定》相关政策的主体不甚明确。
  客观地说,像化工、建材、盐业的地勘单位隶属于企业集团,有的甚至是企业集团的三级单位,企业集团能调动什么资源落实《决定》的相关政策呢?即便是煤炭、冶金的地勘单位直属国资委,但国资委也不是“政府”,它在许多问题上也“说了不算”,自然落实《决定》的相关政策像“蜗牛爬”了。
  而属地化的地勘单位的境况就大不一样。《决定》相关政策的落实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有统筹各方面资源的权力,只要领导重视,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复杂的隶属关系,多种模式,多头管理,确实让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陷入尴尬境地。向上级汇报吧,上级本来就不熟悉地质工作规律,对历史沿革也十分陌生,加之这些地勘单位的总部都在北京,下属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即使出台了某项政策,拿一个政策去套各地的标准,又怎么能套得上?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属地化和非属地化的地勘职工同域不同待遇,严重失衡。有的同期参加工作、同职称的职工月薪已相差千元以上。
  在外部环境上同样也是如此。比如一个矿权,属地化的队伍好申请;“央管”地勘单位是“外来客”,竞争力明显不如前者,有的地方干脆规定,“央管”地勘单位没有份。
  调查显示,《决定》颁布后,关于落实扶持政策,“央管”地勘单位严重滞后。除武警黄金部队特殊的管理体制外,7支地勘队伍185个县团级地勘单位9万余名职工,按事业单位加入地方养老保险的只有5891人,按企业加入养老保险的有1979人,两者相加,占职工总数的8.7%。至于实行购房补贴政策的人数更惨,只占职工总数的1.3%。
  还有32个地勘单位基地地处偏僻的乡(镇)村,设施简陋、房屋破烂。住在简易房、危房的住户达9721户,占总户数的27%;无房户达到10665个。
  事实上,属地化的地勘单位也有此类问题,但比较而言,“央管”地勘单位离总部遥远,又没有地方政府的“惠泽”,情况更为严重。于是,有的“央管”职工就发问:“我们同样风餐露宿,我们同样跋山涉水,我们同样为国家找矿,为什么我们的待遇相差这么大?《决定》的阳光,何时能照到我们的身上?”
  其实,《决定》并没有遗忘“央管”地质职工。《决定》第15条指出:“……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问题是,谁来落实?怎样落实?至今还没个谱。
  情况的复杂性在于,《决定》是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代表中央政府。而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的相关政策需要中央政府来落实,但国务院又不可能直接来操作,那么授权给谁呢?
  多头的管理体制,使授权于一个部门也难以操作。作为7支地勘队伍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当然有义务来推进此项工作,但又涉及大量协调各部委的工作,真正操作起来恐怕也难以力胜。
  显然,《决定》的“阳光雨露”不能不覆盖到10万“央管”地质职工身上,等不是办法,拖也不是办法,需要大智慧来破解这道难题。
  有专家建议,应由国务院授权一政府综合部门来协调这方面的工作。国资委则要指派专人主抓,因为除黄金部队外,7支地勘队伍都和国资委有直接关系。地勘队伍则要紧密配合。
  有专家思考更为长远:“央管”地勘单位多头管理的体制应该得到改变。在地质工作早已多元化的今天,按专业分工的组织形成已不适应。换句话说,冶金地质队就不能找有色金属?找煤矿?应考虑队伍整合。另外“央管”地勘队伍的职能、定位也须重新思考,如果它和属地化地勘单位交叉在一个工作区,必然“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它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要和全国地质工作发展战略统筹起来考虑,明确新的定位。唯有这,今后的发展才会加速,今后的管理才会顺畅。
  专家的建议毕竟是建议,“大主意”其实还是“央管”地勘单位自己拿,而拿准“大主意”的领导则是“超级领导”。
  从“阴面”走到“阳面”,那是必然要达到的目标,但现在看起来不仅是个“外力”问题,内在的变革有没有冲动?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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