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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报》记者站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07月31日 作者: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结合报社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相关省份所设立的依法从事与《中国矿业报》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在党政机关,不得开办经济实体,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方式,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新闻报道相威胁,要求采访对象做广告、拉赞助,甚至以“曝光”相要挟索取财物等。

第二章  设站条件
  第四条  设立记者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省份确有新闻采访的需要;
  2.报社和设站方的行政主管单位须具备有效考核和监管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3.设站方须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4.站长及记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5.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站方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批准文件包括:
  1.设站理由、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以及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及管理考核责任;
  2.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3.设站方行政主管单位出示的经费来源、办公场所等证明文件;
  4.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5.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等。
  第六条  经报社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批准文件,于规定时间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记者站登记证》,并按规定时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记者站均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人数一般为3―5人。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站长和记者。在其筹备期间和履行手续之前,不得以记者站名义在本单位外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章  考核监管
  第八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参加年度审核工作。年度审核内容包括:记者站登记项目、记者站工作评估及有无违法情况报告、记者采编从业资格条件、本年度新闻报道目录及样报等。
  第九条  报社对记者站履行业务管理和考核职责,监督并规范其依法开展新闻业务活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建议行政主管单位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由报社记者通联部负责各站业绩考核和年度评定工作,并按期公布考核与评定结果。对一年内不向报社提供任何信息稿件、不开展任何工作的记者站,将商请其行政主管单位采取整改措施(记者站主要业绩考核与评定标准将另行文)。
  第十一条  报社须在记者站站长、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
经报社同意聘用、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新闻业务活动,必要时须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记者站人员发生变更后,报社将注销并收回原《新闻记者证》。记者站须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申报《新闻记者证》。
  本办法自2007年7月7日全国记者站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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