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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公开信息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07年04月28日 作者: 编辑: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潘岳介绍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
  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潘岳说,作为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以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各利益群体将在良性互动中最终达成和谐,避免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使因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得以化解。第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将得以推进。第三,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环境保护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公开环境信息必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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